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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律师说法】持玩具枪抢银行?别闹,后果很严重!

2020-12-02 17:3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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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河北邢台市某银行发生“持枪”抢劫。

一开始,银行工作人员正在帮助客户操作自助系统,一名身穿绿衣服男子右手持“枪”威胁,左手拉扯工作人员。全程20多秒,女工作人员、客户、抢劫者仿佛商量好的一般淡定自若,气氛非常尴尬。见没人搭理,男子站了一会儿便自行离开。

中午抢劫、晚上抓获。据邢台市南和区公安局通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男,33岁)作案工具是一把塑料仿真枪。

年轻人偷袭女工作人员,这好吗?这不好!虽然举止奇葩,此人却同时触犯抢劫罪的两个加重情形:抢劫金融机构、持枪抢劫。那么问题来了,持玩具枪抢银行算不算持枪抢劫?

01

持枪抢劫,有枪还得亮出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持枪抢劫是指行为人使用枪支或者向被害人显示其持有,佩带的枪支进行抢劫的行为。

行为人必须通过向被害人展示枪支,胁迫其交出财物。口头咋呼、藏器于身、以假充真都不算持枪抢劫。

回想警匪动作片中的持枪抢劫,劫匪通常先朝天鸣枪张显暴力,然后路人抱头蹲伏。坏人持枪抢劫,以绝对的暴力威胁他人生命、财产安全,所以必须重刑处罚,十年起算,最高死刑。

02

玩具枪是不是枪?

关于“枪支”的概念和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玩具枪如果形似枪支、具有枪支的结构和动能击发系统,且可能致伤致死,经公安机关依法鉴定,仿真玩具枪也可认定为刑法语境下的“枪支”。

不同鉴定结果影响下,被告人将走向不同的人生道路。

案例一:2018年1月6日,刘胜权、韩洋洋携刀、电棍、仿真枪劫持赵某。法院认为,送检的疑似枪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认定为枪支,依照刑法关于“持枪抢劫”的规定,判决刘、韩二人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

案例二:2019年11月20日,何某某因急需用钱,携黑色玩具水枪劫持石某,迫使石某驾驶保时捷汽车。石某故意追尾一辆面包车,趁停车时机智自救。何某某驾车逃离途中弃车而去。法院认为,被劫取的机动车车辆的价值计入抢劫数额,何某某抢劫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12年。

小小玩具枪引起大麻烦,我劝年轻人好自为之,别拿玩具枪开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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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胡律师说法】持玩具枪抢银行?别闹,后果很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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