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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结事了!庐江这26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2020-12-03 17:0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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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是张法官吗?我是汪某,庐江县汤池某公司的补偿款已经收到了,打电话告诉你一声,非常感谢!”

与此同时,庐江法院汤池法庭办案法官的微信上收到来自庐江县汤池某公司徐经理发来的消息:“张法官,我公司已按调解书确定的补偿数额向劳动者支付了补偿款。”

至此,汤池法庭调解的26起庐江县某公司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全部自动履行完毕。

据了解

庐江县汤池某公司因受年初疫情影响,一度处于停产停业的状态,公司管理人员将相关停业事宜通过微信群通知当时居家的员工,致使员工认为公司要解除劳动关系。

在没有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员工们纷纷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权益,仲裁委因部分员工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而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员工不服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而诉至法院,汤池法庭于2020年7月受理了26位劳动者起诉庐江县汤池某公司的系列劳动争议案件。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一方面仔细研读案卷、深入研究案情,理清审理思路,另一方面庭前与案件双方当事人多次深入沟通,希望能够在庭前确定好调解方案。但因劳动者不同意庐江县汤池某公司庭前给出的补偿数额,26起案件还是按时开庭了。

经过一天的庭审,承办法官梳理出这些劳动者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情况:

第一类为进入公司工作时即已过法定退休年龄;

第二类为进入公司时未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是申请仲裁时均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办理了退休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三类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申请仲裁前仍继续为公司提供劳动。

对照法律规定,第一类和第二类情况的劳动者与公司形成的其实并非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只有第三类情况的劳动者与公司形成的是劳动关系的延续。

针对上述不同情形,承办法官在庭后逐一与这三类劳动者分别释明劳动法律规定,向她们说明各自情况不同,所获得的补偿也是不同的;

同时,承办法官至庐江县汤池某公司与公司负责人当面沟通每位劳动者的补偿数额,一方面考虑到公司受疫情影响较大,经济效益不好的现实情况,另一方面也考虑到劳动者多年来为公司所做的贡献;

最终劳动者和公司都互相理解,确定的补偿数额双方都无异议。

通过4个多月的努力,庐江法院汤池法庭审理的26起劳动争议案件全部调解结案,并且涉案补偿款均已在调解书约定的履行期限里全部履行到位,妥善化解了劳动者与公司之间的矛盾,真正做到了案结事了,受到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

往期精彩回顾

来源/庐江县人民法院

编辑/汪小桃 徐昕瑶(实习)

校对/苏钰欣

原标题:《案结事了!庐江这26起劳动争议系列案件全部调解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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