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刚察县公安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

2020-12-08 17:3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典型案例评析二(刚察)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一时冲动刺伤人,故意伤害付代价(行政案例)

报送单位:刚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二、案例正文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03日22时45分,刚察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接110指令称,沙柳河镇南大街青唐酒吧内有人打架,请求查处。经民警调查,违法行为人仁某怀疑其女友卓某与受害人罗某喝酒而醋意大发,趁受害人罗某不注意持随身携带的一把小刀将其左侧臀部刺伤后逃跑。

【调查与处理】

民警通过调取监控、走访群众、人员摸排等工作,于次日将违法行为人仁某传唤到案。违法行为人仁某到案后,对故意伤害罗某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由于受害人罗某的伤情系轻微伤,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仁增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本案中,违法行为人仁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结果,仍持随身携带的小刀对受害人罗某的身体进行伤害,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涉嫌故意伤害。

【典型意义】

每个人都享有身体权,他人不得侵犯。如果行为人故意伤害他人,侵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同时可以主张民事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在人身损害赔偿费用中进行了新增,可以合法主张的费用有“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计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典型案例评析一(刚察)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例名称:酒后驾车上公路,危险驾驶被判刑(刑事案例)

报送单位:刚察县公安局法制大队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16日19时43分,违法嫌疑人卓某醉酒后无证驾驶小型轿车沿刚察县沙柳河镇热水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刚察县沙柳河镇江仓路时与停靠在公路左侧的轻型普通货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调查与处理】

刚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对现场进行了勘查。经鉴定,违法嫌疑人卓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违法嫌疑人卓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违法嫌疑人卓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案件起诉中,违法嫌疑人卓某认罪认罚。经刚察县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卓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安全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本案中,违法嫌疑人卓某无视道路交通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以致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违法嫌疑人卓某应当负刑事责任。

【典型意义】

危险驾驶行为包括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这些危险驾驶行为性质恶劣、危害极大,对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构成严重而言。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和家庭的幸福美满,请广大驾驶员为自己负责,为家庭负责,为社会负责,远离酒驾,做到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共建平安和谐幸福家园。

图文:法制大队

原标题:《刚察县公安局第四季度以案释法》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