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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砍不得!

2020-12-11 10:1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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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珲春林区基层法院审结了两起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的案件。两起案件被告人孙某、王某均涉嫌砍伐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黄菠萝树一株,经法院审理,孙某、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案情简介

被告人孙某现居珲春市春化镇,于2020年4月25日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金泉岗经营区某小班内,使用手锯砍伐黄菠萝树一株,目的是非法占有以供给自家镰刀做刀把;被告人王某现居珲春市春化镇,于2020年4月6日擅自进入珲春林业局春化林场金泉岗经营区某小班内,使用手锯砍伐黄菠萝树一株,山槐树一株,其非法占有目的则是为给自家菜园子做木杖。二人到案后,如实供求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二被告人均得到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黄菠萝树,又名黄柏,黄檗木。为芸香科,落叶乔木,是我国珍贵的三大阔叶树木之一,以干燥的树皮入药,有健脾止泻,清热燥湿,解毒抑菌的功效。经济价值很高,黄菠萝树是国家二级保护植物。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寄语

法官以上述两案为例,再次提示广大人民群众,加强对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保护的意识,勿铤而走险,为一已私利,非法砍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从而触犯法律,受到法律的制裁。

END

撰稿 | 董佳琪

原标题:《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砍不得!》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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