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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思睿︱仵作、法医与现代化背后的故事

德国弗莱堡大学汉学博士生 刘思睿
2020-12-15 09:53
来源:澎湃新闻
上海书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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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在北京:中华民国的谋杀与法医科学》,[美]安大年著,剑桥大学出版社,2016年8月出版,256页,39.68美元

就法医鉴定而言,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传统的国度。不少学者曾对中国古今的法医鉴定问题提出过独到见解:贾静涛的《中国古代法医学史》专注于古代中国的法医制度,试图从刑侦角度,阐释法医在审判中的特殊作用;尤志安的《清末刑事司法改革研究》关注了清末十余年里法医在司法系统里的发展与变化。与国内学者相比,国外学者更加喜欢通过社会科学的理论框架,回答他们关注的问题。在威廉·施耐德等人主编的《中国和生物医学的全球化》中,有作者借助全球化理论指出,二十世纪初,全球化体系下的中日关系促进了中国法医事业的发展和转型。2016年,安大年(Daniel Asen)出版了《死在北京:中华民国的谋杀与法医科学》Death in Beijing: Murder and Forensic Science in Republican China,以下简称《法医科学》)一书,不同于之前的学者,他试图从现代性的角度,阐释清末民初中国法医事业的继承与发展。

法医,古代中国称为仵作,有着十分悠久的历史。自战国后期开始,政府就有专员来处理和鉴定尸体。到隋唐时期,仵作已成为官府的重要帮手。正如《法医科学》一书所言,南宋宋慈编纂的《洗冤录集》成了其后历代仵作的教科书。自晚清以来,国门被迫打开,西方现代医学和法医的知识、技术,也开始传入中国。翻开《法医科学》,首先映入眼帘的就是二十世纪初期发生在北京的一起谋杀案。命案发生,自然要有人验尸。北京的市政官员、相关专家,以及普通市民,对现代法医科学是什么态度?有关部门如何利用、平衡古代法医传统和现代法医技术,来解决现实中的刑事案件?在走向现代的复杂环境下,传统技艺与现代知识之间究竟是什么关系?这些便是本书想要回答的核心问题。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1843年三色套印版(本文图片均由多伦多大学陈利教授提供)。

一座城市总有市民在非正常情况下离世,安大年认为,警察和检察官对非正常死亡的探究,塑造了北京的现代死亡文化。随着清末新政的推进,二十世纪初北京的丧葬领域,新文化与旧传统正逐渐融合到一起。城市官僚通过发放殡葬许可证,获得市民的死亡讯息,并利用西方科学技术检查逝者是否死于非命。受经济条件的制约,大多数市民并不是在医院去世,逝者的亲属会在家里设立灵堂、举办葬礼,墓地则基本位于城外。所以官僚们仍需维持传统做法,通过城门设卡的监管手段,防止有人偷运尸体。这种模糊传统与现代边界的方案,也受到了知识分子的支持。由知识分子主导的报纸,比如著名的《晨报》,几乎天天都抽出一定版面,报道各式各样非正常死亡的案例,并在其中穿插与城市生活有关的断案故事。由此读者获悉了命案发生后警察处理尸体的整个过程。正是通过报纸的传播,“警察有权力介入和调查所有死亡案件”的新观念,走进了千家万户,成为了市民的共识。可以说,社会、经济、文化的现代转型,既改变了市民对死亡的认识,也改变了政府的尸体管理策略。

当新技术在社会上出现时,我们也不能忽视利用技术的人。该由谁来实施法医鉴定呢?仵作和检察系统的官僚在司法死因鉴定中起了重要作用。清末的仵作地位低下,人员稀少,尸检的核心人物依旧是官僚,而非技术专家。尸检主要依据《洗冤录》,当时的法医根据实操经验,以注释的形式不断修订、增补该书,为官员验尸提供参考。清末新政后,清政府对仵作制度作了一定程度的改革,试图把西方科学思想嫁接到传统仵作制度上。比如吉林的司法部门就曾计划开设一所专门学校,依据译自日文的西方生理学、解剖学书籍,把二十岁以上受过教育的旧式仵作培养成新时代的法医。但这种改革仅仅是为了规范法医鉴定尸体的标准和流程,并没有改变现行司法结构,实行以法医为核心的司法鉴定制度,因为官僚害怕专业体制会让他们失去手中的权力。到了民国时期,虽然地方政府逐渐放权,使法医成为尸体鉴定的核心,但官僚主导的检察系统一直是尸检的主要责任者。在北京,尽管政府开设了专门的法医培训课程,培养了一定数量的现代法医,可检察系统依旧人手不足,往往不堪重负。为此,政府剥离了检察系统非刑事领域的尸检职能,形成了警察负责民事,检察官负责刑事的尸检制度。

《重刊补注洗冤录集证》,1843年三色套印版。

可是,哪怕验尸人水平再高,由于尸体会随时间的推移发生变化,为了鉴定一些痕迹,晚清民国的仵作和法医有时不得不从腐烂的尸体中提取遗骨。考虑到这项工作的技术难度,清政府还专门出台了相关技术标准。然而,技术并不是唯一的问题。按照中国传统伦理,身体发肤受之父母,开棺提取遗骨,是违背儒家风俗习惯的。不过,出于维护死者名誉和寻求公义审判的考虑,从法医记录看,开棺验尸在清末还是相当普遍的,特别是死者的近亲属,不时要求重检尸体。例如刘广聚一案中,刘广聚的姑姑不同意验尸官的结论,她认为有人收了贿赂,对遗骨上出现的颜色做出了错误的解读,因此要求重新验骨。到民国时期,当检测变得越来越专业,地方的检测人员因缺乏经验,已经无法独立完成职责,不得不请北京检察机关派出专家负责遗骸检测。换种角度看,这意味着中国的法医实践已经很大程度上融入了国家治理体系之中。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法医鉴定的独立性,毕竟官员可以利用手中的权力来影响检测结果。

既然验尸人会受到各方面的影响,他们当然也会犯错误。比如刘启鹏车祸案中,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验尸时,误以为他是被人打死的,从而引发了舆论风暴。在1920年代,媒体披露了司法官员和检察官多次在法医证据问题上犯下严重错误,这最终促成了法医体制的改革。专业团体如医院的医生在专业期刊上的发言,为司法改革提供了有利的资源。虽然一些政府官僚也利用媒体试图维护自己的声誉,但是这种努力往往是徒劳。因为会有外科医生这样的专业人士提出反驳,证据之所以出现错误,不仅缘于个别审查员的不法行为,还因为当时中国司法实践过于落后,国家没有采用新的科学和专业知识。医学院的从业者不仅提出要改革法医制度,把专业问题交还给专业人士,还提出要向大众普及科学知识。就像总有读者可以通过《申报》获知“法医科学研究所”提供新式法医鉴定服务的信息,虽然很难衡量报纸在多大程度上改变了大众对待现代法医技术的态度,但媒体的介入的确在一定意义上让法医检测的“常识”充满人间。

沈太太涉嫌杀夫一案,就体现了法医学专业人士在法庭庭审中的作用。在这起案件中,检察系统的法医出了纰漏,沈太太的律师通过聘请职业医师,推翻了法医的鉴定结果。这是专业与权力的调和。在作者看来,法律以外的职业应该具有一定程度的法律决策权。当然,寻求专家鉴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法官自己审议事实,而不是给予外部专家做司法判决的正式法律权力。换句话说,专家只考虑技术问题,而非审判问题。而何为技术,何为审判,则需要在专家与法官的博弈中确立边界。只是医学专家一般只在证据出现争议时才介入案件,很多证据因为没有及时鉴定,已经失去检测意义,这方面虽然仍与西方国家不同,但民国时期诉诸外部专家的做法,已经是在向大陆法系的现代法庭靠拢了。毕竟在大陆法系之内,控辩双方均可聘请技术专家。专家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提供鉴定证明,既能证明己方证据可靠,还可质疑对方的证据。

在医学专业人士介入后,西医的专业技术得到了更广泛的应用。不过对尸体进行医学解剖,的确引起了一些人的不满。比如上海的检察机构曾外聘一名德国专家协助检察官尸检,有位保守的陈奎棠律师便上书请愿,坚持认为《洗冤录》足以解决尸检问题。在陈律师眼中,采用西方法医技术进行解剖,开膛破肚,取出器官,会让上海市民心生恐惧,从而在将来出事时拒绝报警,这反倒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恶化。能否解剖尸体,在民初一直是个颇具争议性的问题。支持法医改革的人认为,如果不解剖尸体,就不可能对死亡原因做出准确而完整的诊断;反对法医改革的人则认为,尸体解剖与传统习俗有明显的冲突。在具体案例中,解剖鉴定的成果是否被法庭采纳,也饱受争议。例如在宋明惠一案中,医生在未征求死者家属意愿前,就解剖了宋明惠的尸体,虽然法庭最后并未责罚医生,但该案所引发的热议,也让解剖流程逐渐走向正规化。

《律例馆校正洗冤录》 1744年(乾隆九年)序

《法医科学》正文最后一章关注了南京十年(1927-1937)的法医事业。现代化的法医事业在这十年里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医学领域的专业学者对全国各县的法医工作发挥了前所未有的影响。与此同时,一些法医学科带头人如林几,试图制订规划,系统培养现代法医。北平设立了专业的法医培养机构,开始为全国培养法医人才。邮政系统的发展,也允许地方官员把鉴定材料寄给大城市的法医机构,以获得更加准确的鉴定结果。然而问题是,地方官员往往会用《洗冤录》中的方法收证,再把这些“证据”送往实验室,以至于样本无法达到检测要求。比如检测是否中毒致死,实验室需要人胃里的食物残留物,可地方官员却喜欢用银针验毒,再把用过的针头送检。在混沌复杂的环境中,虽然民国政府仍无力大规模推广现代法医科学,但中国的法医事业依然在渐进发展,直至抗日战争爆发。

安大年在结论中指出,法医现代化的历程并非一帆风顺。虽然学术部门、研究机构、专业组织推动了清末民初现代法医事业的建设和宣传,保守的官僚体系和民众却不能完全接受西式法医。有关部门在处理刑事案件时,不得不采取折中的方式,把传统的仵作模式和现代的法医科学结合起来,共同完成相关的检验鉴定工作。这其实是一段“共同进化的历史片段”。传统的仵作模式和现代化的西式法医,相互交流相互借鉴,吸取彼此模式的优点,融合进步。写到这里,我联想到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这种中西结合的方法论,可能就是中国现代化历程的必然选择吧。

《法医科学》无疑是介绍近代法医发展的佳作,它既是一本司法制度史,又是一本科学技术史。除了了解清末民初的司法制度,读者还可以从中获得大量的法医知识。作者行文流畅,枚举案例丰富,对非专业领域的读者也非常友好。当然,该书对一些问题的理解,仍不够深入。民国是一个军阀混战、充满派系争斗的时代。从民初“府院之争”,到石友三之类的“三姓家奴”辈出,当时政局风云变幻。当政权有变时,法医是否会受到冲击和影响?一个曾经效力于前政权的法医,是否会被现政权信任?如果作者能讨论一下这些问题,那就更妙了。

    责任编辑:丁雄飞
    校对:刘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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