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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巢被市场监管总局罚50万:收购中邮智递违反《反垄断法》

澎湃新闻记者 姚晓岚
2020-12-14 16:42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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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收购中邮智递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市场监管总局向丰巢网络开出50万元罚单。

12月14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向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2020〕28号)。

处罚书显示,根据《反垄断法》,本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对深圳市丰巢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邮智递)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该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但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向丰巢网络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证据、处罚内容,以及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要求听证权。丰巢网络书面来函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2020年5月13日,丰巢网络与中邮智递原股东浙江驿宝签署《标的股权转让协议》,收购中邮智递0.1%股权。中邮资本、成都三泰、浙江驿宝、明德控股、丰巢网络与丰巢开曼签署《减资协议》,除丰巢网络外的中邮智递原股东退出公司,减资完成后丰巢网络持有中邮智递100%股权。丰巢开曼等与中邮智递原股东签署《丰巢开曼股权购买协议》和《丰巢开曼股东协议》,中邮智递原股东合计购买丰巢开曼28.68%股权。5月18日,各交易交割完成。中邮智递由丰巢网络接管。

对于违法事实的认定,处罚书显示有2点:

一是本案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根据《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丰巢网络以换股方式取得中邮智递100%股权,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

同时,该案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但处罚书显示,2020年5月18日,交易完成交割,在此之前未向我局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构成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

二是本案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本机关就丰巢网络收购中邮智递股权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进行了评估,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最终的行政处罚是,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给予丰巢网络5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对于该处罚的相关依据,处罚书也做出了解释。《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反垄断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对本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罚款,反垄断执法机构确定具体罚款数额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

处罚书最后显示,当事方如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对于上述处罚,当日,丰巢网络方面对澎湃新闻记者回应称,已经收到相关部门的通知,诚恳接受,积极落实。 

    责任编辑:是冬冬
    校对:丁晓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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