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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繁昌县一公职人员获刑10年!
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8日,在借调原繁昌县住建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钱财392.93万元,帮助他人谋利。
日前,芜湖市繁昌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高磊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追缴被告人高磊已退缴的违法所得144.65万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尚未追缴到案的被告人高磊的违法所得248.28万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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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高磊,男,1977年出生,汉族,大专文化,1995年9月至案发前系繁昌县房地产管理所工作人员,期间于2018年3月至案发借调至繁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4月8日,被告人高磊在借调在繁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市场建管股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建筑施工类企业补录虚假业绩、违规审核通过技术负责人补录的虚假业绩、违规审核通过建筑企业工程师入库、为建筑企业信用评分违规打分等。
多次收受或者索取安徽某建筑公司、合肥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芜湖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企业员工和南陵县住建局原工作人员董某等个人所送财物共计392.93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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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被告人高磊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高磊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同种罪行系办案单位尚未掌握的,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磊具有部分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已退缴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 安徽日报
主办单位 | 芜湖市委网信办
平台建设及技术支持 | 芜湖传媒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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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繁昌县一公职人员获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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