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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高某故意伤害案典型案例评析

2020-12-17 17: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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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20年9月26日01时05分接到马某电话报警:“我被我丈夫殴打,请处警调查”。经调查:2020年09月26日00时许,在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路某饭店,马某与丈夫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引发打架斗殴,造成马某头部、手腕、左眼处和嘴唇处受伤,高某的面部和颈部有不同程度的受伤。经对马某伤情鉴定,马某伤情构成轻微伤。

【调查与处理】祁连县公安局八宝派出所于当日将该案件受理调查,根据查证的情况:2020年09月26日00时许,马某与丈夫高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造成马某手腕、左眼处受伤,高某的面部和颈部不同程度的受伤。后马某联系高某的姐姐前来劝阻,但高某继续争吵,并相互撕扯,高某拿起垃圾桶砸向马某,导致马某的头部受伤。本案中违法行为人高某于2020年6月22日因殴打其妻子马某被八宝派出所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高某在六个月内受到过治安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祁连县公安局依法给予高某行政拘留十一日并处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典型意义】

本家庭暴力案件只是众多案例中的一个典型,当前,家庭暴力仍是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问题,产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个人原因,也有社会原因。家庭暴力发生于家庭内部,受种种因素影响,受害者往往不愿公开,加之公众的漠视,是家庭暴力比其他暴力更具隐蔽性、复杂性和持久性。

目前,家庭暴力事件中,绝大多数施暴者是男性,受害者是女性。因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行为具有隐蔽特点,也使得人们对家庭暴力的态度不同于其他暴力行为。大多数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系个人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如果反映到司法机关,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稳定,因而受害者大多数采取隐忍态度。由于受害者对家庭暴力无力反抗或不愿公开,导致施暴者更加为所欲为,长时间屡次对伤害着施暴。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元素。当这个应温馨和谐的空间被内部暴力侵蚀时,不论是主动施暴的一方,还是在恐惧中承受暴力的一方,在家庭维护失控的同时都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妇女则是最主要的受害者。家庭暴力对于社会来说是有着一定的恐慌性,这样的问题也存在很多家庭里,而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一定要通过法律的途径进行维护权益,保护自身,让家庭暴力现象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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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案例评析|高某故意伤害案典型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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