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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法要闻】黑龙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2020-12-18 15: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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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8日,黑龙江高院和省林区中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审判情况,公布了5起典型案例。

发布会现场 隋禹摄

近年来,黑龙江法院深入贯彻“两山理念”,依法惩处了一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疫情期间,严惩非法狩猎等妨害疫情防控犯罪,为推进黑龙江省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坚强的司法服务保障。

黑龙江高院党组成员、副院长靳岩作主旨发布 隋禹摄

2019年以来,黑龙江法院一审审结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犯罪及非法狩猎犯罪案件291件,判处罪犯369人。审结的案件中,涉案野生动物有东北虎等18种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马鹿等23种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野猪等12种“三有”野生动物。

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孙勇通报情况 隋禹摄

黑龙江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一审审结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39件47人,坚决维护社会安全稳定。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推动建立司法生态修复工作机制,与省检察院联合制发《关于办理公益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开展司法生态修复工作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86件,收缴生态修复赔偿金98万余元,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因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给国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失。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倡导绿色文明健康的饮食观,黑龙江高院指导全省法院通过集中宣判、案件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利用媒体和微博微信推行以案说法等多渠道开展法治宣传,提高群众保护野生动物意识。

黑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孙冰回答记者提问 隋禹摄

黑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刘雨茎主持发布会 隋禹摄

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刑庭庭长周波发布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隋禹摄

发布会由黑龙江高院新闻发言人、宣传信息处处长刘雨茎主持,党组成员、副院长靳岩作主旨发布,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院长孙勇通报林区法院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审理情况。黑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孙冰、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刑庭庭长周波回答记者提问。10余家新闻媒体参加发布会,新浪网和黑龙江高院官方微博全程视频直播。

答记者问

人民网记者:刑法对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设定了哪些罪名,能否重点介绍一下常见罪名的定罪标准和处罚幅度?

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刑庭庭长周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可能触犯《刑法》规定的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等罪名。常见罪名主要是非法狩猎罪,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或者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猎的,或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构成非法狩猎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构成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上述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这里面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要按照司法解释规定主要以涉案野生动物的数量或价值为标准予以认定。

腾讯网记者:在刚才发布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审判工作情况中提到“生态修复制度”,能否深入阐释一下建立完善这项制度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

黑龙江高院刑一庭庭长孙冰: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的司法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树立现代环资司法理念的必然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是树立以人民为中心、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系统保护等现代环资理念的必然要求。二是生态环境司法研究的重要途径。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加强调查研究,总结审判经验,重点研究生态修复基金使用管理以及生态修复基地的规划、建设等问题,为构建生态修复体系贡献司法智慧。三是完善审判机制的重要内容。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实现刑事制裁、民事赔偿与生态补偿有机衔接,逐步构建“恢复性司法实践+社会化综合治理”的审判工作新机制。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的社会价值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两山”理念的生动实践。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通过“缴纳生态修复金”“补种复绿”“护林护鸟”“劳务代偿”等责任承担方式,实现惩治违法犯罪、修复生态环境、赔偿经济损失的“多赢”效果,是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践行“两山”理念的具体措施。二是保障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重要抓手。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运用司法手段改善生态环境质量,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优美的生存发展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这也是司法审判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具体体现。三是服务保障美丽龙江建设的内在要求。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冰天雪地也是金山银山。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统筹推进龙江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是全省法院为建设美丽龙江贡献司法力量的具体体现。

法治日报记者:林区法院在贯彻落实“两山”理念,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方面,将如何进一步发挥特色审判职能作用?

黑龙江省林区中院刑庭庭长周波:一是进一步完善生态司法修复制度机制。林区法院将结合审判工作实际,重点研究司法生态修复基金使用管理的范围、数量、程序等内容以及司法生态修复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问题,与龙江森工集团在司法修复基地的建设管理、司法修复基金的使用管理等方面取得共识,逐步形成符合林区工作实际的生态司法修复制度机制。二是进一步研究完善法律适用标准。研究制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相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指导意见,规范相关犯罪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罪责适用标准,鉴定、检验的主体及内容,非监禁刑的适用条件等,为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提供更加规范的制度保障。三是进一步深化以案释法司法宣传机制。11月20日,辖区东方红、沿江、双桦、鹤北等多家法院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5 起非法狩猎案件进行集中宣判,林区中院及相关基层法院在“一网两微”对本次活动进行了宣传报导。此次公开宣判,是林区两级法院发挥特色审判职能作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的重要举措。下一步,林区法院将加强重大典型案件的审判公开和宣传力度,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意识。

原标题:《【龙法要闻】黑龙江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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