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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公告

2020-12-18 19:0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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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晏县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和县委关于做好2021年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要求,把强化党的领导贯穿换届选举工作全过程,营造平稳有序、风清气正的换届选举环境,选优配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村(社区)“两委”班子,我县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对村级换届选举中违法违规破坏选举秩序和选举现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并依法依规制定了处置措施,切实保障换届选举稳妥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拉票贿选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措施。换届选举期间,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间接指使他人,用财物或其他利益诱惑村(社区)党员、选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党员、选民或其他候选人意愿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拉票贿选。

1.本人及其亲属或授意、委托、指使他人,向党员、选民或换届选举工作人员说情打招呼、赠送现金、网络红包、各种消费卡(券)和其他实物、费用等进行拉票的行为。

2.本人及其亲属或授意、委托、指使他人,无正当理由对党员、选民提供吃请、旅游或安排其他消费娱乐活动,要求或暗示党员、选民为本人投票或帮助其当选的行为。

3.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向党员、选民做出各种承诺的行为。

4.以慰问、帮扶或赞助名义变相赠送财物,影响党员、选民意愿的行为。

5.突击性分发集体资产,为党员群众交纳电话费、水电费、物业费等费用进行拉票的行为。

6.向其他候选人送钱送物或给予某种利益,让其退出选举的行为。

7.其他拉帮结派、拉票贿选的行为。

处置方式:存在以上行为的,由村(社区)选举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取消其候选人资格。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破坏换届选举秩序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措施。换届选举期间,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破坏依法进行的换届选举正常秩序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换届选举秩序。

1.利用宗族、宗派、宗教及黑恶势力干扰和破坏换届选举的行为。

2.以恐吓信或其他方式威吓候选人,候选人家属、选民人身安全的行为。

3.公然侮辱、诽谤候选人的行为。

4.捏造事实、散布谣言、诬告陷害他人的行为。

5.串联、煽动非法集会或群体性上访的行为。

6.通过微信群、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平台,造谣、诽谤、传播有害信息,干扰换届选举的行为。

7.拉拢、怂恿、胁迫他人故意不参加选举的行为。

8.以暴力、威胁、欺骗等方式阻碍换届选举正常工作或限制选民和工作人员人身自由的行为。

9.非党员参与或干扰党内选举的行为。

10.不按正常委托程序投票,未经委托代为投票,多拿委托票代为投票,抢夺他人选票投票,或诱导、胁迫他人违背自主意愿填写选票,篡改选举结果、撕毁公示结果的行为。

11.对检举村民委员会选举中的违法行为或者对提出罢免要求的村民进行打击、报复的行为。

12.其他干扰、阻挠、妨碍换届选举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处置方式:以上行为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破坏选举现场行为的界定及处置措施。破坏选举现场行为是指在选举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欺骗、诱导、贿赂等手段,侵犯党员或者选民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选举现场、设备,冲击选举现场,扰乱选举会场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行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破坏选举现场。

1.非法携带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器具或威胁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入选举会场的行为。

2.殴打、侮辱和谩骂选民或工作人员的行为。

3.围堵、封闭选举现场主要路口、通道、大门的行为。

4.强行占据、封锁换届选举场所的行为。

5.选举现场私自以打横幅、发传单、贴标语等方式干扰选举工作的行为。

6.在现场干扰他人填写选票或投票的行为。

7.在选举现场起哄、煽动群众闹事,造成换届选举现场混乱的行为。

8.挑起事端聚众斗殴、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会场秩序的行为。

9.推搡、踢踩和损坏票箱等选举设备或撕毁选票的行为。

10.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冒充党员或选民填写选票等,导致产生不真实选举结果的行为。

11.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的行为。

12.酒后破坏选举现场的行为。

13.其他破坏选举现场的行为。

处置方式:以上行为具有违法事实的,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党员干部或公职人员存在拉票贿选、破坏选举秩序和选举现场等行为的,按上述相关规定处理的同时,由上级党组织或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海晏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

工作指导组办公室(代)

2020年12月18日

稿件来源:海晏县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工作指导组办公室

原标题:《海晏县关于依法处置干扰村(社区)“两委”换届选举行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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