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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车辆典型事故案例曝光】汾西县“11.1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2020-12-22 17:0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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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6日,在汾西县境内国道341线1042公里+300米白家河村路段,-辆中型普通客车与一辆重型半挂车相撞,造成一人抢救无效死亡,3人受伤住院,6人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之后汾西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立即展开调查,查明了本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经过、原因及存在的交通安全隐患。

事故基本情况

2020年11月16日13时19分,任某某驾驶中型普通客车,车内乘坐9人,由汾西县城驶往汾西县勍香镇,沿国道341线行驶至国道341线1042公里+300米白家河村路段时,与对向行驶的由高某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客车乘车人郭某某死亡,3人受伤住院,6人轻微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原因

经事故调查,任某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安全技术不全的机动车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导致事故发生。高某某在驾驶证实习期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超过规定时速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事故责任

任某某在驾驶证扣留期间驾驶安全技术不全的机动,上路行驶,未靠右侧通行,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及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高某某在驾驶证实习期间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挂车超过规定时速(该段道路限速60km/h)上路行驶,导致事故发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

速。”之规定及《中华人 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机动车驾驶人在 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之规定,其违法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双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在本起事故发生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任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高某某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

温馨提示

一是驾驶机动车靠道路右侧行驶,严禁逆向行驶,严禁酒后驾驶,服从交警指挥。

二是驾驶机动车严禁超速行驶。

三是驾驶证扣留期间严禁驾驶机动车。

四是乘坐客运车辆要系挂安全带。

原标题:《【重点车辆典型事故案例曝光】汾西县“11.16”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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