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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池州市石台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磋商
12月15日,池州市石台县召开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就池州万方矿业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进行磋商。
磋商会上,石台县生态环境分局、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专家依次介绍了该案案由、启动索赔,案件查办、专家鉴定评估、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鉴于该起案件损害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无争议,鉴定评估认为池州万方矿业有限公司在公益林地范围内修建了道路和部分厂房,导致林地的破坏,造成该处生态环境难以恢复,由被赔偿义务人采取就地生态修复和异地等比置换的方式进行生态修复,并实施生态赔偿,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总计为11.64万元。
通过本次磋商,赔偿权利人和义务人就生态损害事实、赔偿责任及修复方式达成了一致,签订了《磋商协议书》。
会后,石台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人表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环保领域的一项制度创新。石台县推进生态环境损坏赔偿首例案件,不仅促进“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观念成为社会共识,还有助于解决我们生态环保部门对破坏生态一罚了之的问题,这样倒逼企业转型升级,绿色发展,使守法经营成为一种常态。
同时,企业也表态,今后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加强企业管理,对这次生态环境赔偿磋商会没有异议,依法按期缴纳赔偿金,按时按质完善后续的生态环境修复工程和环境治理工作。
石台县小河镇政府,石台县人民检察院,第三方鉴定评估机构等单位参加上述磋商活动。
来源:池州生态环境
编校:安徽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中心
原标题:《环境有价 损害担责!池州市石台县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成功磋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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