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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赴霞浦非法捕鸟,鸟虽落网人亦落网!
远赴霞浦非法捕鸟
鸟虽落网人亦落网
温馨提示:霞浦县全境自2017年7月21日至2027年7月21日为陆生野生动物禁猎期,禁止使用猎夹等猎捕工具。
01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柳某、周某某从浙江省苍南县驾车来到霞浦县牙城镇,通过铺设捕鸟网,利用诱捕器非法猎捕画眉鸟16只,并将其出售,共计得款人民币2250元。
同年7月,柳某、周某某再次前往牙城镇猎捕鸟类。在返回浙江途中被霞浦县公安机关查获,当场查扣鸟类19只及猎捕工具等。
经鉴定,公安机关查获的野生动物界为画眉鸟,属于“三有”野生保护动物,查获的电子诱捕器、捕鸟粘网等为禁用工具。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柳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向霞浦县法院提起公诉。由于被告人柳某、周某某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霞浦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柳某、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02
检察官提示
私自在禁猎区、禁猎期或使用禁用工具对野生动物进行捕猎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切勿随意捕猎。使用禁用的工具或方法在禁猎区或禁猎期进行捕猎,即使未实际猎得野生动物也符合非法狩猎中的“情节严重”情形。
03
相 关 法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刑法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二、立案标准: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狩猎野生动物二十只以上的;
(二)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三)在禁猎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三、司法解释: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数量达到五十只以上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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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四部
霞浦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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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远赴霞浦非法捕鸟,鸟虽落网人亦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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