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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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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7人的开设赌场案件。苏桂生等7名被告人因犯开设赌场罪,一审被判处一年一个月至七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
该案庭审现场
7名被告人正在接受法庭审判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4月初,被告人苏桂生、韦汉能、覃小杰、韦其武为谋取利益,合伙在上林县白圩镇某后山开设赌场,聚众以“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不久后,被告人周国勇、梁瑞丰、吴栋敏参与入股该赌场,约定赌场平均分为两股。4月12日晚,苏桂生等7人组织在白圩镇某后山开设赌场,并做好了选择场地、安排望风人员、安排“合利”人员等方面的分工。聚众通过“划船”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由苏桂生保管抽头渔利的钱款。次日凌晨,公安机关查处该赌场时,赌场股东、工作人员及参赌人员均已逃跑,案发后苏桂生等7名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苏桂生、周国勇主动退赃各8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桂生、韦汉能、覃小杰、韦其武、周国勇、梁瑞丰、吴栋敏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牟取非法利益,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法庭根据七被告人具有自首、主动退出赃款等情节,综合考虑公诉人、辩护律师等方面的意见,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及悔罪表现,遂作出如判决。
法官说法: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苏桂生、韦汉能、覃小杰、韦其武、周国勇、梁瑞丰、吴栋敏事前参与共谋并积极实施开设赌场的行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当按照各自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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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上林县法院审结一起开设赌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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