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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漳平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2020-12-25 22: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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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树立司法权威,营造诚信氛围,依法严厉打击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行为,漳平法院公布四例已作出拒执罪判决的典型案例,希望其他被执行人引以为戒。

01

私自处置股权转让款未申报获刑

黄某与洪某、游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洪某与游某应偿还黄某代偿给农商银行的贷款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洪某与游某未履行判决,黄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漳平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洪某于2020年2月18日与刘某签订协议,将其名下所有的16616股农商银行股权以实际每股3元的价格转让给刘某,扣除股权转让应缴税收4004.22元后,洪某实际获得现金45843.78元,得款后,洪某将其中的29000元为陈某代偿本息给农商行,10000元归还给洪某莲,其余款项用于个人开支,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2020年10月28日,洪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洪某在出售其名下的农商银行股权获得人民币45843.78元后,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处罚。同时,鉴于洪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庭前履行了部分案涉还款义务,可以从轻处罚,故判处洪某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洪某在判决生效后擅自处置财产并用于归还个人其他债务和个人开支,隐瞒获取的转让款,对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不仅损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更破坏了裁判文书的既判力,应依法处罚。同时,也警示所有被执行人,应当按照法律要求如实向法院申报自己的财产情况,在没有足够法定事由的情况下,应优先执行法院判决确定的债务。

02

通过离婚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获刑

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某信用卡纠纷一案,经法院判决,李某应偿还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万通普惠金融卡的透支本金22010.68元及相应利息,该判决于2020年7月2日生效。因李某未履行义务,福建漳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李某在知晓判决生效后,担心其房产被法院处置,于2020年7月23日与卢某协议离婚,并于2020年8月7日将上述房产无偿转让给卢某,致使判决无法执行。经评估公司评估,该房产市场价值为46.14万元。经查,该房产系李某与卢某婚后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应得份额价值23.07万元。2020年11月5日,李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11月12日全部归还上述普惠金融卡结欠的本息3.3万元。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将财产无偿转让,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李某存在自首、在庭前履行了全部案涉还款义务等情节,判处李某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在人民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离婚转移财产,抗拒、规避执行,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在审理中,宽严相济,充分考虑其犯罪性质、情节等因素,依法判决,有效维护了法律的权威。

03

公职人员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拒执获刑

蒋某系某单位公职人员。2017年5月蒋某替朋友担保向银行借款10万元,借款后因未能依约支付利息,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蒋某负连带清偿责任。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银行的诉求,判决认定蒋某对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院于2018年5月2日向蒋某送达判决书,2018年5月22日该判决生效。2018年6月1日至2018年6月6日期间,蒋某为提取个人名下住房公积金8万元,在房产中介介绍下,以11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处房产,通过购买房产的方式,蒋某在2018年6月5日将其名下的公积金8万元提取到个人账户。随后蒋某以折价方式将该房产出售,扣除房产过户税收、中介居间服务费等费用,蒋某最终拿到住房公积金7万元。蒋某将这7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和信用卡欠款,对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拒不执行。漳平法院遂将蒋某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

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提起公诉,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具有自首、在庭前履行了大部分案涉还款义务等情节,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法官说法

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公职人员更应带头守法律、讲诚信。蒋某身为公职人员,通过购买房产的方式,最终拿到住房公积金7万元,具备履行法定义务的能力,属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追究蒋某拒执刑事责任,捍卫了司法权威。

04

被拘留后仍隐藏工资收入拒执获刑

2017年7月7日,漳平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要求陈某、俞某向漳平市某贷款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与俞某未履行判决,漳平市某贷款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8年8月22日,俞某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漳平市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拘留十五日。2018年至今,俞某在龙岩某包装厂务工,每月工资为3000元,以现金结算。从2018年10月起,扣除每月个人基本生活费用1200元,俞某共计隐藏工资收入4.32万元,拒不执行生效的判决。2020年9月25日,被告人俞某主动到漳平市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漳平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执行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应依法处罚。鉴于其具有自首、在庭前履行了部分案涉还款义务等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本案被执行人俞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将自己的工资收入进行隐藏,逃避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法院依法追究俞某拒执罪的刑事责任,惩治了隐藏财产拒不执行生效裁判的行为,具有普遍教育意义。

看完上面这些案例,大家可能对拒执罪已经有了一个感性的认识。快来一起详细了解一下什么是拒执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了有能力执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具体分为以下8种情况:

1、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2、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6、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7、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8、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八种拒执行为就如同悬在被执行人

头上的八条高压线,触碰不得

小编在此提醒各位被执行人

只要被执行人恶意逃避执行

有能力执行却拒不执行

我们将严厉打击、绝不手软

一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了

此后就算被执行人履行了全部义务

依旧是逃避不了法律制裁的

奉劝各位被执行人尽早履行义务

来源:漳平市人民法院

原标题:《【以案释法】漳平法院公布四起“拒执罪”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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