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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法·以案释法 | 宜良一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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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良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冒充警察招摇撞骗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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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6月8日凌晨,被告人蔡某冒充宜良县公安局警察,在匡远街道办事处耙耙村发达三巷麻将室门口,使用手铐铐住麻将室老板,以罚款的名义拿走现金600元。6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蔡某故伎重演,在粑粑村发达三巷路口用手铐铐住陈某芝,让陈某芝带领去到其出租房中翻找物品,并以“抓嫖”的名义要求陈某芝交纳罚款1000元,因陈某芝没钱而未得逞。第二天凌晨,被告人蔡某闯入林某蓉家中用手铐铐住林某蓉,以“抓嫖”交罚款的名义拿走林某蓉人民币800元,其中现金300元,微信转账500元。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蔡某再次携带手铐进入钰桥路一养生馆内,以养身馆不合格要责令关门整顿、要将养身馆老板王某波关起来为由对其进行恐吓,并以罚款的名义让王某波微信转帐人民币3000元。
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蔡某以招摇撞骗罪提起公诉。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蔡某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应依法从重处罚,合议庭评议后,本案择期进行宣判。
蔡某因为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不仅造成了老百姓人身财产损失,还破坏了警察在百姓心中的良好形象,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该案件提醒广大群众擦亮双眼、增强法律意识,守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宜法君说法
《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之所以规定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从重处罚,主要是考虑到人民警察肩负着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职责,有必要对人民警察的形象和威信给予维护。
原标题:《宜法·以案释法 | 宜良一男子冒充警察招摇撞骗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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