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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童被砍伤索赔未获支持”改判:社会捐助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红星新闻
2020-12-29 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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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隔一年半有余,四川隆昌的5岁女童小雨(化名)仍未康复,不仅行走不便,说话也受影响。一切都源于去年5月的一次“伤害”,当时在路边玩耍的她被突发精神疾病的邻居砍成重伤。

二审庭审现场 图据中国庭审公开网

事后,除医保报销外,小雨住院及门诊治疗费花费10万余元。然而,在提起诉讼向邻居索赔时,一审法院以社会捐助已弥补医疗费用损失为由,未支持其主张的医疗费用赔偿,仅支持或酌情支持了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和住宿费用等。此事经红星新闻首发报道后,一审判决引发关注,小雨方也提起了上诉,认为社会捐助是赠予,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1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二审改判并支持了小雨的上诉请求,认为第三方救助非减轻侵权人责任法定事由,并由此判决案涉医疗费10万余元应由小雨邻居承担。

【案件回顾】

女童被精神病人砍伤

索赔医疗费未获一审法院支持

小雨家住隆昌市响石镇某村,去年5月5日下午,她随奶奶在路边玩耍时,被突然发病的邻居王某手持篾刀砍伤。

据隆昌市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王某自2002年起出现精神异常,曾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先后三次住院治疗,出院后长期门诊治疗和服药。小雨在送医后被诊断为重型脑伤等,后经转院治疗于去年12月好转出院,但医嘱要求继续系统康复诊疗。

法庭外,不能独自行走的小雨由奶奶陪伴着

住院治疗139天,除医保报销11万余元外,小雨方自行支付5.8万余元。出院后,小雨接受门诊治疗和康复理疗,花费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一审法院还查明,事发后,王某的丈夫黄某向小雨方支付40200元,小雨父母通过水滴筹、轻松筹获得捐助13.7万余元,响石镇政府给予困难补助和职工捐款2.3万余元。

经鉴定,小雨颅脑损伤后软化灶形成,伴有神经系统症状属十级伤残。王某在案发时处于精神分裂症发病期,对于本次作案实施的违法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后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书,目前,王某正在医院住院治疗。

小雨出院后,父母作为其法定代理人,代她向隆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王某及黄某连带赔偿住院医疗费5.8万余元、门诊治疗费4.3万余元,以及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总计18万余元。庭审中,黄某辩称,小雨获得的赔偿款及社会捐助已能完全填平各项损失,他也尽到对妻子的监护义务,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小雨因身体受到伤害,其有权依法主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在核定小雨主张的合理损失时,法院认为,住院医疗费和门诊治疗费已由小雨方支付,属财产性损失。而水滴筹、轻松筹以及政府捐款是具有社会性和针对性的,即为了帮助小雨解决治疗费用困难问题,此款足以弥补其主张的医疗费用损失。小雨再次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也不能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益。财产性损失已由社会捐助予以弥补,小雨对此不能重复主张,故法院对小雨主张的医疗费用10万余元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黄某辩称的自己没有责任,法院经审查,事故发生时,小雨随监护人在农村户外公共区域玩耍,伤害事故是因王某自身病发产生幻听而无故持刀伤害小雨所致,且事故发生时王某的监护人黄某未在场,也未在家,系事后赶回。为此,法院认为,小雨及其监护人对此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黄某未举证证明其尽到了监护责任,故小雨的合理损失应由被告承担。

据此,法院认定小雨的各项合理损失72480元应由被告方承担,扣除被告已支付的40200元后,被告实际还应承担32280元。今年10月21日,隆昌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2280元,赔偿费用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

【受害方上诉】

社会捐助是赠予

不能免除侵权赔偿责任

因不服一审判决认定的社会捐助弥补医疗费损失,小雨方提起上诉。11月25日,该案二审在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小雨的代理律师曾从刚在陈诉上诉请求及理由时说,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决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各项损失18万余元,并判决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审、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方认为的事实和理由为:一审法院认定小雨重复主张医疗费10万余元系事实认定错误,小雨获得16万余元社会捐助是以小雨名义向社会发起,捐助人捐助作为一种赠予行为,受益人是上诉人,系赠予合同关系。而被上诉人王某将小雨砍伤,系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偿医疗费,不应当因为小雨获得了捐助,而免除侵权责任。

对此,被上诉方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理应得到维持。事发后,王某的姐姐帮小雨在轻松筹发起募捐,其目的是为了填平小雨在接受治疗期间产生的费用和损失。水滴筹和轻松筹获得的捐款,大部分资金来自王某的亲属。此外,黄某还称自己尽到了监护义务,王某的法定代理人、姐姐认为王某家庭贫困,在借债赔偿后,更是雪上加霜。

王某的法定代理人还称,轻松筹是自己发起的,捐款对象是小雨,获得了捐款23139元。此外,水滴筹获得的11万余元捐款中,大部分也是他们的亲朋好友转发和捐助的。对此,小雨的爷爷表示,水滴筹的捐款都是给小雨的,其中有不少是自己亲朋好友捐的。

曾从刚在法庭辩论中表示,小雨受伤后医疗的资金来源之一是水滴筹和轻松筹捐赠平台,但平台的资金来源是赠予关系,受益人只能是小雨。通过两个平台筹集的资金,受益人不应是双方,更不可能是被上诉方。捐赠平台的资金来源包括小雨亲朋、被上诉人亲朋、同村组邻居和干部、陌生人,四个方面的捐赠受益人均是小雨,双方均无法区分平台上的资金来源哪些来自各方亲朋,被上诉方如要主张权利,应承担举证责任,但被上诉人没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力的责任。因此,水滴筹和轻松筹款的捐款属于社会人士对小雨的赠予行为,不能免除被上诉人的赔偿责任。

在庭审结束后,该案未当庭宣判。因双方同意调解,庭审结束后,法院将组织双方调解。审判长当庭表示,如调解不成,将择期宣判。

【二审改判】

案涉医疗费由伤人方承担

第三方救助非减轻侵权责任法定事由

12月28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已于25日作出二审判决并将二审判决书送达双方。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二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与一审法院一致,但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法院依法予以了改判。

据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判决书,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是案涉101713.44元医疗费是否应当由王某、黄某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权人赔偿医疗费是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定方式,小雨主张王某、黄某赔偿医疗费于法有据。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只有在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情形下,方可减少侵权人的责任,而损害发生后被侵权人获得第三方帮助或救助并非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为此,法院认定,王某、黄某辩称应扣减小雨因受伤医治产生的医疗费10万余元,不应得到支持。因小雨方对一审法院认定的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交通住宿费等损失72480元予以认可,小雨的损失加上医疗费101713.44,合计应为174193.44元。扣除王某、黄某已支付的40200元,小雨还应获赔133993.44元。

据此,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小雨的上诉请求,并于12月25日作出二审判决:撤销隆昌市人民法院对该案的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小雨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3993.44元。赔偿从王某个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黄某赔偿。

12月28日,小雨的爷爷郑某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家人认可判决结果,但赔偿款能否拿到也很难说,因为对方家里比较贫困。“目前,小雨还是走不得(不能独立行走)”。

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还介绍,此次事件对两个家庭都是伤害,小雨受伤,黄某本就贫困的家庭更显困难。在二审改判的同时,法院已协调和联系隆昌相关部门、镇村,争取在政策范围内给予两家人适当的帮扶。

(原题为:《“女童被邻居砍伤索赔医疗费未获支持”改判:社会捐助不能免除侵权责任》)

    责任编辑:徐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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