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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一审宣判

2020-12-30 17:3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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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29日14时,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一案。对被告人孙永利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单位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对其违法所得赃款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8年至2007年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校产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用单位公房同开发商置换一套价值5万元的房产,由其亲属占为己有;2012年1月至5月,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副院长分管财务工作的职务便利,先后两次将本人和家属的个人费用在单位报销,套取公款共计2万余元。

2006年至2016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副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拨付、学生公寓经营管理等方面为企业或他人提供帮助,先后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1万余元。

2009年至2011年,孙永利利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以顺利拨付工程欠款为条件,要求陈某单位购买公务用车。陈某先后三次购买了别克牌轿车、奥迪A6轿车、奥迪A6L轿车送给白城师范学院单位使用,上述车辆价值97万余元。

2010年1月、2016年4月,孙永利在担任白城师范学院计划财务处处长、党委副书记期间,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两次工程结算时多支付给陈某工程款400万元,至今未收回。

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永利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作为国有事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由单位使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单位受贿罪;作为国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负责和分管工作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鉴于孙永利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家属退回部分违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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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标题:《白城师范学院原党委副书记孙永利贪污、受贿、单位受贿、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案一审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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