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宣判 | 渔民在禁渔区非法捕捞获刑!

2020-12-30 18:2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0年12月29日,海城区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在禁渔期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被告人符成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获刑。

2020年12月17日上午,海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20年7月28日晚20时许,被告人符成进驾驶自己名下的一艘船舶搭载数名船工从海南省临高县新盈港出发。次日下午16时许,符成进等人到达一处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海域,用电拖网方式(禁用工具及方法)进行非法捕捞作业。其在进行捕捞时被北海海警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船舶(带电鱼工具)及419.2斤渔获物被依法查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符成进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北海海域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符成进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违法行为破坏了海洋生态环境和渔业资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参考专家意见,被告人需承担赔偿生态补偿金数额为20000元,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被告人符成进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海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符成进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承担赔偿生态补偿金数额为20000元,并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电鱼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明确禁用的捕捞方法,属于不分鱼类品种、大小的灭绝性捕捞行为。禁渔期正值鱼类繁殖期,电鱼会导致鱼类数量锐减或基本丧失繁殖能力,严重影响鱼类增殖;电鱼的破坏力类同于严重的水域污染事故,被电击过的水域内溶氧量下降,导致水质恶化、水华爆发风险增大,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此外,电鱼极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于在禁渔期、禁渔区内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海城区法院坚持零容忍的态度,依法严厉打击犯罪行为,切实为北海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海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杨丁香

扫描二维码

原标题:《宣判 | 渔民在禁渔区非法捕捞获刑!》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