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以案说法】错打农药殃及邻里 害人害己掏赔偿

2020-12-31 14:2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点击蓝字

关注我们

酒后误事,农民陈某错打剧毒农药,自家田地受损后,未及时上报村里,导致共用同一水渠的邻居王某又遭殃,协商不成,王某将陈某诉至法院。

经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判决,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二万九千余元,并承担鉴定费两千元。

案件回顾

原告王某系盘锦市兴隆台区某村村民,经村民委员会同意,承包了24.5亩稻田地,用于水稻种植,与被告陈某所承包的土地隔道相望。2018年4月,原告王某承包地全部投入水稻种植。

2018年6月,因被告陈某酒后操作失误,拌错农药,误将剧毒农药喷洒至其稻田,污染了周边水源,造成原告王某约20亩地水稻颗粒无收,给王某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王某几乎丧失生活来源。

随着时间推移,王某曾多次要求被告赔偿,但均遭陈某推诿拒绝。迫于无奈,王某将其诉至法院。

面对王某的指控,陈某辩称,双方的承包地不相邻,两地受损成因不同。陈某从未向自家承包地或他人承包地喷洒剧毒农药,也从未污染水源,陈某与王某一样,都是受损的农户,陈某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官办案

兴隆台区法院审管办负责人、员额法官马力在办理此案时了解到,原、被告的承包地分布在马路两旁下水渠两侧,被告承包地位于道路东侧,与原告承包地呈斜对角分布。

2018年开春,双方承包地均投入耕种。6月期间,陈某的农田用错农药,随后陈某发现农田部分秧苗从根部坏死并逐步蔓延,陈某自称其找专家咨询并买了解药施用,未有效果。但陈某未告知相邻地块的王某及其他农户采取措施。

因双方承包地均使用同一下水渠,干旱时王某抽用下水渠的水对农田进行灌溉,后王某发现其农田秧苗出现坏死和大量减产。期间,王某多次找到陈某要求赔偿损失,相邻地块的农户白某家也因地势低受害严重,认为是陈某家渗透过去的含农药的水源浇灌所导致,多次到陈某处理论此事。

到秋季稻谷收割季节,受害农田大量减产,生长的谷粒干瘪发黑。陈某当庭自称其家水稻也遭受毒害,但并未报警。

鉴定评估

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向法院提出鉴定申请,兴隆台区法院通过委托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随机选取辽宁和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该项评估工作。经评估,王某资产损失价值为43935.00元。

评估报告特别说明,受损的水稻亩产量按照2018年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地域水稻正常生长平均亩产标准,水稻单价以收割水稻当天“地头”收购价为依据。

评估基准日(水稻收割日)当天,受损水稻共收割8599.50公斤,申请人及对方当事人共同认可的收购水稻人员根据受损水稻出米率确定受损水稻市场收割单价为2.00元/公斤。

随后,因不能确定该水稻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王某雇人装卸并雇佣车辆将8599.50公斤稻谷拉至家中保存,为此支出装卸费和雇车费用2600元。8599.50公斤收割水稻按鉴定评估报告计算价值为17199.00元。

法院判决

兴隆台区法院认为,本案具备因果关系推定之条件,尽管未能进行药害鉴定,但仍可认定被告使用农药的行为与原告稻田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陈某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原告王某受损水稻的损失为26736.00(43935.00-17199.00)元。另外,装卸费和车辆运输费用2600元、鉴定费2000元,损失是原告陈某直接经济损失,被告陈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赔偿原告王某经济损失29336.00元(26736.00元+2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25元,原告负担391.60元,被告负担533.40元;鉴定费200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

END

文字:李响

原标题:《【以案说法】错打农药殃及邻里 害人害己掏赔偿》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