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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铜川中院发出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裁定
12月30日,铜川中院对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发出司法确认裁定。根据申请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申请,依法裁定确认申请人双方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20日,铜川市耀州区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发现耀州区孙塬镇孙塬村四组西北沟内倒有污泥,并在现场查封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的两台挖掘机、两台翻斗车,扣押一台污泥拉运车。后经调查确认该倾倒污泥的环境违法事件是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所为,该公司将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液态污泥倾倒在孙塬镇孙塬村四组村民承包果园、西北半截沟道及无防渗漏措施的土坑内,污泥顺沟道(属于漆水河支流)下泄,造成果园和沟道土壤污染,并对漆水河水环境安全造成重大威胁。经勘察测量,截止2018年6月20日,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在该地倾倒污泥4000多吨。
2020年10月21日,申请人铜川市生态环境局与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内容为: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自愿按照通过专家评审的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资源环境学院编制的《铜川市耀州区半截沟污染倾倒点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修复方案和修复工程进度,对铜川市耀州区半截沟污泥倾倒点自主进行生态修复,并组织验收确保修复效果。逾期未修复或修复未达到修复效果的,由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承担铜川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修复的所有费用。
裁判结果
铜川中院受理申请后,于2020年11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公告了上述协议内容,公告期30日。铜川中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符合司法确认的法定条件,应当确认该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典型意义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铜川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铜川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规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及司法保障制度。本案是一起跨地市倾倒污泥造成环境污染,适用磋商制度追究环境侵权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件,体现了司法机关对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的支持与确认,标志着我市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用法治手段护航绿水青山,为我市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生动实践。
完
原标题:《【典型案例】铜川中院发出全市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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