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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杭州宣判,承销商等担连带责任

澎湃新闻首席记者 葛熔金
2021-01-04 12:43
来源:澎湃新闻
长三角政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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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债券欺诈发行案是全国首例公募债券欺诈发行民事赔偿案,也是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证券纠纷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案,也是罕见的诉券商、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案。

2020年12月3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代表人起诉在内的共计24件债券持有人诉五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志樟、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债券承销商德邦证券和出具审计报告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在五洋建设案中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目前,作为该案赔偿责任主体的五洋建设已进入破产重整阶段。

据新华社报道,五洋建设在自身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明显不足以支付所发行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不具备公司债券公开发行条件的情况下,违反会计准则,通过将所承建工程项目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对抵”的方式,同时虚减企业应收账款和应付款项,导致少计提坏账准备,于2015年7月以虚假申报材料骗取证监会的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审核许可,并于2015年8月、2015年9月分两期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8亿元和5.6亿元,合计13.6亿元。骗取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后,五洋建设又于2015年11月以相同的虚假财务数据制作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并向合格投资者披露,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分别在上交所和深交所非公开发行1.3亿元和2.5亿元公司债券。此外,还存在费按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五洋建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4140万元;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合计罚款254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陈志樟采取终身市场禁入措施。以上主体涉嫌刑事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19年以来,债券投资者陆续起诉至杭州中院。该院共受理系列案件104件,请求五洋建设偿付债券本息及逾期利息;陈志樟作为实际控制人,德邦证券、大信会计等作为承销商和中介机构承担连带责任。2019年5月14日,杭州中院开庭审理首批16件,涉案金额超过2200万。若计算受理而尚未开庭的案件,涉案金额合计约2.4亿元。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正式实施,因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原告人数众多,杭州中院积极探索代表人诉讼制度,该案也因此成为证券纠纷领域全国首例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审理的案件。最终征集原告共487人,其中4人被投票推选为诉讼代表人参与诉讼。

启动代表人诉讼制后,该案于2020年9月4日开庭审理,同年12月31日,一审法院认定,对投资者的赔偿金额按债券票面本息计算,逾期利息计算到五洋建设破产受理日。

法院审理认为,五洋建设以虚假财务数据骗取债券发行资格,构成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鉴于部分原告已通过其他维权程序处理与五洋建设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对不同原告作出了不同的程序处理。德邦证券系案涉债券承销商、大信会计为用于债券公开发行的五洋建设年度财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均未勤勉尽职,对案涉债券得以发行、交易存在重大过错,应对五洋建设应负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大公国际作为债券发行的资信评级机构、锦天城律所为债券发行出具法律意见书,均未勤勉尽职,存在一定过错,法院酌定大公国际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10%范围内,锦天城律所在五洋建设应负责任5%范围承担连带责任。

由于五洋建设破产重整,需承担连带责任的德邦证券在一审判决后表示将上诉。

    责任编辑:谢春雷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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