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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2021-01-04 16:1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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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明光与被执行人谢文安、潘美君、谢伙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谢文安、潘美君、谢伙荣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且逃避执行,现申请执行人梁明光自愿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谢文安,男,1992年11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211108351,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中和村委会塘三村。

被执行人:潘美君,女,1990年8月2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900823896X,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浸潭镇渔汕村委会寨脚村22号。

被执行人:谢伙荣,男,1955年5月9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827195505098357,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石潭镇中和村委会塘三村。

执行依据:(2018)粤1803民初35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确定:一、被告谢文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梁明光借款本金人民币31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计算:以借款本金3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5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二、被告潘美君对被告谢文安上述第一项中的16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借款本金为基数按上述第一项计算方式计算)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潘美君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谢文安追偿;三、被告谢伙荣对被告谢文安上述第一项中的150000元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谢伙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谢文安追偿;四、被告谢文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梁明光律师费20000元;五、被告潘美君、谢伙荣对上述第四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潘美君、谢伙荣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可向被告谢文安追偿。案件受理费643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上述款项至今强制执行到位17026.86元。

悬赏期限:标的300000元全部执行完毕止。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谢文安、潘美君、谢伙荣下落及藏匿地点,或向本院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促使本院查找到被执行人的财产并执行到位,本院将按财产到位金额的10%给予举报人悬赏金奖励。

本院郑重承诺:本院郑重承诺,将对举报人的身份及举报线索的有关情况给予保密。

举报人可直接前往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局进行举报,亦可致电:0763-5810836,联系人:何执行员。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二O二一年一月四日

微信号: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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