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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案卷|辍学少年

汕头法院
2021-01-05 16: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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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潮南法院 汕头法院

今年20岁的李旭鑫是汕头市潮南区成田镇人。小学毕业后,辍学的李旭鑫结交了一帮所谓志同道合的朋友,然而,这个朋友圈却让他们走向深渊。

放火事实

2019年11月27晚上,李旭鑫和一群朋友在潮阳区和平镇一KTV包厢里面喝酒。期间,人称“李文涛”的同案人马某雄告知李旭鑫,外号叫“关公”的方某通约他出去打架。李旭鑫回忆,2019年11月28日凌晨2时许,马某雄回到KTV包厢,声称其被“关公”打了,摩托车也被烧了。马某雄要求李旭鑫一起去找“关公”“算账”。

公安机关查明,在KTV包厢内,马某雄与李旭鑫、黄泽洪及同案人刘某涛、林某强 (均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放火烧毁方某通的摩托车维修店。随后,李旭鑫和马某雄在林某强的指引下,从和平镇“七圣母”庙附近路旁的一辆三轮摩托车油箱中偷了两瓶汽油,然后由黄泽洪驾驶遮挡号牌的银色比亚迪小轿车,载李旭鑫、马某雄、刘某涛、林某强,窜至潮南区陇田镇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维修店门前。

由于误认为该维修店系方某通所有,李旭鑫和马某雄便各持一瓶汽油泼在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维修店门上,并用打火机点燃,然后一起逃离现场。

后来,李旭鑫等人才知道,他们泄愤放火的这间摩托车维修店并不属于方某通。这起火灾造成被害人陈某的摩托车维修店及店内摩托车等财物被烧毁。经鉴定,其中被烧毁的3辆摩托车价值共5479元。

案发后,李旭鑫、黄泽洪及同案人马某雄、刘某涛的亲属与被害人陈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由他们的亲属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9万元,并取得其谅解。

抢劫事实

2019年10月31日21时许,李旭鑫伙同马某雄、刘某涛、林某强、吴某坚、马某城(均另案处理)及“许湘仪”等另外十多名男、女青年(均身份不明),分别驾乘5辆摩托车沿和惠公路、324国道往潮南区司马浦镇方向行驶。

刘某涛和马某雄开到司马浦镇卫生院门口红绿灯路口时,见被害人颜某驾驶摩托车载被害人薛某、林某经过,二人分别驾驶摩托车对被害人进行拦截,吴某坚等人则驾驶摩托车从后面赶上,由李旭鑫持刀棒对3名被害人的头部进行敲打,迫使3名被害人弃车逃跑。

随后,李旭鑫将被害人驾驶的摩托车抢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寻衅滋事事实

2019年7月29日2时许,在潮阳区和平镇一酒吧门口,李旭鑫看见其前女朋友马某的车辆,便伙同刘某涛及张某通(未到案)到该酒店二楼的包厢中寻找马某,后发现马某与被害人杨某、吴某等人在一包厢中。李旭鑫持玻璃瓶进入该包厢殴打被害人杨某、吴某,后与刘某涛、张某通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吴某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此外,2019年9月30日23时许,李旭鑫伙同马某雄、张某锋、成某、粟某龙(均另案处理)等人,驾驶摩托车窜至潮南区两英镇仙新市场大埕,追逐在该处闲坐的4名被害人。

李旭鑫伙同其他同案人追赶被害人,后由李旭鑫及同案人持刀砍打被害人,致其受伤。同案人马某雄在离开的过程中,将被害人遗留在现场的2部手机拿走。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李旭鑫一方将上述2部手机退还被害人,赔偿被害人陈某的经济损失2千多元并取得其谅解。

犯案累累,2019年12月31日,李旭鑫、黄泽洪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4月28日,李旭鑫、黄泽洪分别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旭鑫犯放火罪、抢劫罪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泽洪犯放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潮南区法院于同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潮南法院审理认为,2019年下半年开始,被告人李旭鑫和另案处理的同案人马某雄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形成以被告人李旭鑫及同案人马某雄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

潮南法院陈法官说:“被告人李旭鑫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分分合合在一定区域,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先后实施放火、抢劫、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犯罪团伙的构成特征。”

经审理,潮南法院依法对该“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从犯进行了认定。在该团伙中,李旭鑫及马某雄系首要分子;林某强、吴某坚、刘某涛、黄泽洪、马某城受串招参与犯罪,除林某强在其参与的寻衅滋事犯罪中系主犯外,上述人员在各自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

潮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旭鑫、黄泽洪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放火罪。

潮南法院陈法官说:“被告人李旭鑫等人为泄愤、报复他人放火焚烧他人财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均已构成放火罪。”

那么,对于被告人李旭鑫犯放火罪应受到的刑罚,潮南法院又是如何认定的呢?

潮南法院陈法官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以放火等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李旭鑫身为‘恶势力’团伙的首要分子,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其所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潮南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旭鑫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持械使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致1人轻微伤,其行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均已构成抢劫罪。

此外,被告人李旭鑫等人无事生非,结伙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3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破坏社会公共秩序,也构成寻衅滋事罪。

潮南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李旭鑫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总和刑期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刑期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黄泽洪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李旭鑫不服一审判决,向汕头中院提起上诉。汕头中院经审理后,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警示作用

本案涉案人员大多数为中途辍学、无所事事的青少年,甚至有部分为未成年人或在读学生,人数多达数十人,所犯罪行大多系在嬉戏玩耍、滋事取乐过程中实施,表现为目无法纪、肆意妄为、骄横跋扈,随意殴打他人、强拿硬要公私财物,甚至暴力抢劫、放火泄愤,所针对的对象均为青少年,甚至未成年人,社会危害性极大。

加强预防青少年犯罪是一项重要的长期系统性工程,关系亿万家庭的幸福安宁、社会和谐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要形成家庭、学校、社会齐抓共管的合力,构建良好育人环境,提高青少年法治观念,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犯罪的现象。

END

原标题:《打开案卷|辍学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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