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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县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1月4日开班第一天
是民法典实施后的首个工作日
泸县法院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
法庭当庭作出了判决!
1月4日上午,泸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依照2021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当庭宣判,判决原告焦某与被告胥某离婚,婚生子由原告焦某抚养。
NO.1
基本案情
焦某和胥某于2013年1月登记结婚,2014年3月生育一子小胥,由于被告胥某脾气暴躁,常因琐事打骂原告焦某。2016年初,焦某和胥某发生纠纷后,各自外出务工,夫妻感情不和分居生活4年多。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NO.2
法院裁判
泸县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但因双方性格不合,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双方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夫妻分居生活已4年多,期间,双方未履行夫妻义务、家庭义务,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小胥属未成年人,需要原告及被告共同抚养,但现被告下落不明,不具备抚养小胥的条件,原告要求抚养小胥,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主张抚养小胥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限期内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动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呢?
《民法典》 第1079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编辑丨谢 拾
审核丨舒 敏、苏 薇
签发丨陈 杰
原标题:《泸县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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