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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通化县法院依法打击擅自开垦林地案件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可是,
偏偏就有人不懂得珍惜,
甚至还搞上了破坏,
快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吧!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擅自开垦林地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案情经过
2017年5月,
赵某在未经
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在通化县大泉乡某村
荒沟集体林地内,
擅自开垦林地4077平方米,
用于建造房屋、
挖建池塘,
致使林地植被遭受破坏。
2019年9月,
通化县林业局
发现后,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并处122310元罚款。
但赵某未缴纳罚款也未恢复林地。
2020年3月,
林业局再次向赵某
下达催告通知书,
催告期满后,
赵某仍拒不执行。
因此,
林业局向通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认真翻阅、研究卷宗、核实证据,仔细审查关键证据,并从该案的定性、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终认定,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罚款,恢复林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准予强制执行。
通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通化县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审判助力环保,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实效,为通化县环境资源筑牢法律保护屏障。
【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政治部
原标题:《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通化县法院依法打击擅自开垦林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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