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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通化县法院依法打击擅自开垦林地案件

2021-01-05 15:5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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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可是,

偏偏就有人不懂得珍惜,

甚至还搞上了破坏,

快来看看究竟发生了什么吧!

近日,通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一起擅自开垦林地案件,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裁定准予执行。

案情经过

2017年5月,

赵某在未经

林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

在通化县大泉乡某村

荒沟集体林地内,

擅自开垦林地4077平方米,

用于建造房屋、

挖建池塘,

致使林地植被遭受破坏。

2019年9月,

通化县林业局

发现后,

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恢复林地原状,

并处122310元罚款。

但赵某未缴纳罚款也未恢复林地。

2020年3月,

林业局再次向赵某

下达催告通知书,

催告期满后,

赵某仍拒不执行。

因此,

林业局向通化县人民法院

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认真翻阅、研究卷宗、核实证据,仔细审查关键证据,并从该案的定性、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最终认定,林业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充分合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缴纳罚款,恢复林地,现已具备强制执行条件,故准予强制执行。

通化县人民法院

近年来,通化县法院积极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科学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以审判助力环保,切实增强环境保护实效,为通化县环境资源筑牢法律保护屏障。

【以案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撰稿:政治部

原标题:《司法“亮剑”守护绿水青山 通化县法院依法打击擅自开垦林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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