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刚刚!民法典施行后三水法院首案宣判

2021-01-05 19:1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字号

2021年1月1日,

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

的民法典正式施行。

这是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

关乎每个公民的切身利益!

“现在开庭!”

1月5日下午3点,

三水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

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是民法典正式施行后,

三水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决的首宗案件。

��点击下方视频,围观庭审现场!��

案情回顾

2018年9月4日,原告邝某与被告南海某投资公司共同委托案外人邝某景参与网络司法拍卖,竞买原属于某农场公司的案涉农场使用权。双方签订委托书,约定原告出资40%,被告出资60%。竞买成功且支付余款后,三水法院作出裁定,确认案涉农场使用权归原告与被告所有。

其后,原告与被告取得案涉农场并开始经营。2018年10月,原告向案涉农场所在土地的所有人乐平镇某经济社交纳保证金24万元。

2020年11月,原告以与被告经营理念不合,被告经营不善损害了原告的利益,不再适合共同经营案涉农场为由,向三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案涉农场使用权全部归被告所有,被告向其支付案涉农场使用权总价值的40%即折价款871600元及利息、保证金等。

原告

你怎么一点儿经营理念都不懂?跟你合伙我真是亏大了,我不跟你合作了!

大家合伙经营农场,盈亏共担,亏了你就想终止合作,这可不行!

被告

合伙合同终止前,

能否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看法院如何依据民法典判决!

法院判决

三水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取得案涉农场使用权后,虽然没有就利益分配、损失分担等达成书面协议,但根据委托书的出资份额约定和共同委托及随后的共同经营行为等事实,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形成了合伙合同关系,故本案应是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共同取得案涉农场使用权,双方就案涉农场使用权形成用益物权共有关系,案涉农场使用权是原告个人与被告个人的共有财产权利。原告与被告将案涉农场使用权投入共同经营,使得案涉农场使用权的财产权属性由个人共有财产权利转化为合伙共同财产权利。原告请求分割案涉农场使用权,实际是请求分割合伙共同财产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合伙合同关系并未终止,原告要求分割作为合伙财产的案涉农场使用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对于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能否请求分割合伙财产这一问题,在民法典施行前并无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该案适用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并未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因此,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对于原告要求分割案涉农场使用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保证金24万元是合伙债权,亦属合伙财产,且被告并非保证金的收取人和持有人,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保证金24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三水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邝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的民法典法条

你记住了吗?

和淼法君一起复习一下!

//法条链接>>

///

第九百六十九条 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民法典是中国之治的杰出体现,

是民族复兴之路的法律凝结,

更是时代的呼唤。

我们相信,这座“里程碑”只是

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法治蓝图的一部分,

这是未来的预告!

民法典,

我们欢迎你的到来!

编辑|三水法院微信编辑小组

原标题:《刚刚!民法典施行后三水法院首案宣判》

阅读原文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