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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首批适用《民法典》判决来了!
兴庆区法院审结首起适用民法典合同纠纷案
1月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原告宁夏某银行与被告张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宣判。这是宁夏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例案件。
被告张某、赵某于2018年7月31日与原告宁夏某银行签订《个人购房/购车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借贷34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原告于2020年9月3日起诉至兴庆区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偿还借款。
兴庆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发生在2020年,新旧法律的适用直接导致裁判结果的改变。按照已经废止的合同法相关规定,案涉合同解除时间应当为判决生效之日。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在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第二款的规定。故本案原、被告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时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兴庆区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四条、第四百一十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关系,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贺兰县法院审结首起适用民法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
2021年1月5日,贺兰县人民法院依法适用特别程序对申请人许某甲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某(许某甲之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进行宣判。此案为贺兰县人民法院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案件。
申请人陈述,其与被申请人为父子关系,2017年许某因被误诊为抑郁症住院治疗,治疗期间与其妻李某协议离婚。后被申请人许某一直与许某甲一起生活,且病情越来越重。2019年2月19日,被申请人许某确诊为小脑萎缩,认知力下降,大小便失禁,生活不能自理。至2019年9月29日,经医院诊断,病情发展为多系统脑萎缩,小脑积水。申请人许某甲遂向贺兰法院金贵人民法庭申请认定被申请人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且由其担任被申请人许某的监护人。
经法院诉前委托鉴定,被申请人许某为具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许某已离婚,现没有配偶,第一顺序的监护人不存在,按照法律规定应由第二顺序的监护人父母、子女进行监护,其子许某乙尚年幼,不具备监护条件,应由其父母作为监护人。法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令:被申请人许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申请人许某的父亲许某甲为被申请人许某的监护人。
确保民法典统一正确实施,是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必然要求。贺兰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水平,推动民法典在司法实践中真正落地生根,努力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合法权益。
来源:兴庆区人民法院、贺兰县人民法院
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微信号 : ningxiagaoy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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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夏法院首批适用《民法典》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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