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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陵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作出民事判决

2021-01-07 15:1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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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5日,广陵法院综合审判庭依据《民法典》对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依法作出民事判决,这是《民法典》施行后,广陵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基本案情

原告诉请分割的房屋登记在原、被告名下,由原、被告共同共有。近来,双方为使用、处分该房屋发生矛盾,原告要求将该房屋以50余万元折价归并,房屋归并给原告或被告均可,折价款或拍卖款均分。但被告不同意,被告表示其没有能力以折价归并方法取得房屋,如原告要归并房屋,则要求原告给其35万元折价归并款。此外,被告提出将房屋委托给中介出售,平分卖房所得,但原告担心被告会故意拖延,导致房屋长期无法出售,故不同意。由于上述分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对房屋按照各一半的份额进行分割并没有争议,仅是对如何分割存在争议。双方的分割方案均具有一定合理性,综合双方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以先委托中介出售、分割售房款,如价低或不能按期出售,则以50余万元折价归并给原告或者申请法院执行拍卖分割拍卖款的基本原则,确定共有物房屋分割的详细方案,并作出判决。

判决意义

案涉房屋共同共有关系的产生时间是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且一直持续到了《民法典》施行之后。这一共同共有法律事实引发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是否适用《民法典》?

本案中,共同共有这一法律事实具有持续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本判决,应适用《民法典》。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原标题:《广陵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作出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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