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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第一案

2021-01-10 19:58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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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

已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随着“民法典时代”的到来

金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后

金台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的首案

案情介绍

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为朋友关系,2018年12月24日,被告赵某以做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韩某提出借款,原告韩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借款共计3.1万元。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向原告偿还了6000元,剩余2.5万元被告赵某一直借故拖延,至今未予偿还,原告韩某便将被告赵某诉至本院。

经审理查明

金台区人民法院速裁庭副庭长韦炜作为承办法官,认真查阅案件资料和证据,依照法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查明案件事实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当庭判决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韩某借款2.5万元。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该案是金台区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审结的第一案,充分遵循《民法典》“保护好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和财产关系”这一核心要义,用司法审判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今后,金台区人民法院将持续深入学习《民法典》,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在贯彻实施《民法典》的过程中担当作为,确保《民法典》得到全面正确适用。

很多小伙伴很疑惑

这刚实施的法条对以前的案件可以适用吗?

小编释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该合同的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因民法典施行前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因民法典施行后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适用民法典第三编第四章和第五章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

按规定

“法不溯及既往”

但规定了以下两个例外

1

有利溯及

这样规定更加符合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也有利于促进和鼓励交易。

新增规定的溯及适用

基于维护公平正义、统一法律适用的需要,人民法院可以适用新法的规定。但如果适用新增规定,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则不能溯及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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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结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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