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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拟规定: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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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新闻网 1月11日消息,当日,央行发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应当遵循“最少、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应当用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不良信用信息到期的,征信机构应当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移入非生产数据库保存,确保个人信用信息不被直接或间接识别。
(原题为《央行拟规定:不得过度采集信用信息》)
责任编辑:王晓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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