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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法丨拍案惊奇】第四十三期 生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2021-01-11 23:5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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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

将亲生女“过继”给亲兄弟后,生父母能否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就这样一起收养关系案件作出判决。

原告张某与原告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育有一女张某桑(2013年出生)。被告孙某与张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婚后未生育子女。张某甲与原告张某系兄弟关系。2014年3月原告张某、李某与张某甲及被告孙某商量后,原告张某、李某将女儿张某桑交由张某甲及被告孙某共同抚养,并于2014年3月19日在和布克赛尔蒙古自治县民政局办理了收养登记,张某桑改名为张某乙。张某乙与张某甲及被告孙某共同在乌鲁木齐市生活。2018年初张某甲因患恶性脑膜炎,无法对被收养人张某乙尽抚养义务,故将张某乙送回和布克赛尔县与二原告共同生活至今,张某乙现系小学二年级学生。

2018年9月张某甲因病去世。张某乙表示自张某甲去世后,被告孙某对其未尽抚养义务,其一直与二原告共同生活至今。二原告常年居住于和布克赛尔县,双方均系个体工商户,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某与李某起初将女儿张某乙送与张某甲与被告共同抚养,是基于张某甲系原告张某的兄长,张某甲与被告未生育子女,且有能力抚养张某乙。现张某甲因病去世,不能再对被收养人张某乙履行抚养义务。被告孙某已有两年之久未对被收养人张某乙履行抚养义务。张某乙现已回到二原告身边生活,并在原告所居住的县城接受教育,与二原告建立了深厚的感情。二原告有稳定收入及固定住所,能为张某乙提供更加健康、优越的学习及生活条件,张某乙由其亲生父母抚养更有利于其今后的生活及学习成长。故本院对二原告要求解除被告孙某与张某乙之间收养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判决后,被告孙某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解除了孙某与张某乙之间的收养关系。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是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收养关系。送养人、收养人不能达成解除收养关系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生父母只有在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行为时才能请求解除收养关系,也可以与收养人协商解除收养关系,且养子女八周岁以上的,还应当征得本人同意,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非因法定事由,不能随意要求解除收养关系。这样做是为了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家庭社会关系。

素材提供 少年家事审判庭

编辑丨 陈辉

核稿丨 关峰

审稿丨 李长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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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沙法丨拍案惊奇】第四十三期 生父母能否要求解除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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