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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行为的通告
中共永昌县委政法委员会 永昌县人民法院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永昌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持续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切实保障广大群众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权利,确保全县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平稳有序推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村(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中的违法犯罪行为,通告如下:
在村(居)民委员会换届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公共场合或各类网络平台传播村(居)民委员会换届工作虚假信息,诋毁换届政策,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
2.以暴力、威胁、恐吓、欺骗、伤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手段,迫使选民、候选人不能自主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及选举工作人员不能正常履行组织和管理职责的;
3.非法组织、指挥串联、集会、走访,暗中唆使、煽动他人采取过激方式表达诉求,幕后操纵选民干扰破坏换届选举的;
4.以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串联煽动、造谣惑众、匿名诬告、侮辱诽谤等手段,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5.伪造选民证、选票、选民名单、候选人名单、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等选举文件,或者拉票贿选、虚报选举票数、虚假委托投票等方式破坏选举的;
6.冲击选举会场,起哄闹事、聚众斗殴、投掷杂物、抢夺损毁票箱、撕毁选票、踩踏损毁选举设施、阻止录像拍照等影响选举正常进行的;
7.组织、雇佣、教唆社会闲散人员等进入选举现场辱骂、围攻选民、候选人或者选举工作人员,或者故意怂恿老年人、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弱势群体干扰选举的;
8.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工作正常进行或者妨碍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9.对检举、控告换届选举中违纪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10.党员干部隐瞒、包庇、袒护换届选举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放纵、包庇“村霸”和宗族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
11.其他妨碍、扰乱、破坏换届选举的行为。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0935-752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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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永昌县委政法委员会
永昌县人民法院
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永昌县公安局
2021年1月8日
原标题:《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村(居)民委员会换届 选举行为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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