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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县法院判例:大学生求职季,谨防涉嫌刑事犯罪!

2021-01-11 21: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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寒假即将来临,有些大学已经陆续放假,有的回家躲避疫情,有的选择勤工俭学,还有的会选择实习,毕业的有的开始到社会求职。然而,总有些大学生因为在就业过程中被蒙蔽、诱骗,不小心坠入诈骗、传销、赌博、卖淫、“套路贷”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的甚至是因为学校审查不严,与非法组织签署了校企合作协议,导致一些大学生集体沦陷。

从去年以来温县法院和省内其他兄弟法院审结的几起诈骗、“套路贷”案件来看,我们可以看到这些案件涉大学生或职业学校学生众多、涉案金额和危害程度大,不得不引起广大青年学生及家长、学校的注意。

案情简介

案例一:温县法院审理的于某、曹某等诈骗一案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6年7月以来,被告人于某、曹某夫妻二人以其出资成立的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等为幌子,招聘、组织人员大肆实施诈骗犯罪。诈骗过程中,于某等人冒充“某某中老年慈善基金会(慈善研究会筹备办公室)”、“某某中医药研究院”名义,通过谎称向中老年朋友免费赠送虫草、灵芝、健步鞋、老年评书机,售卖所谓的“滋补汤”(实际成本10元),给被害人办理面值10万元的“健康管理会员服务卡”等方式,骗取中老年等弱势群体几千至几万不等财物;至2018年1月案发,于某等人共骗取被害人财物高达37493376元。

该案除诈骗行为恶劣引人注目外,值得人们注意的还有:该案47名被告人平均犯罪年龄仅有24岁,其中具备高等学历的被告人12名,多数通过网络招聘入职公司。另外,在实施违法犯罪过程中,于某等人为降低人力资源成本,还以公司名义与某职业技术教育中心学校达成校企合作协议,由该职教学校负责输送学生前往该公司实习,截止案发时,通过签订三方协议,该学校已向于某公司输送实习生100余人。

案例二:温县法院审理的司某等“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该案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份以来,司某某、徐某以河南某某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为依托,组织人员替不法网络平台催收贷款,并在催收过程中大肆实施诈骗、寻衅滋事等“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该公司所催收的贷款平台向社会不特定人员放贷,借款周期7天,放款时即以服务费等名义扣除借款金额30%的“砍头息”,展期一天收取借款金额10%的利息,续期一周收取借款金额30%的利息。司某某等人明知贷款不合法,为获取高额催收利益,组织催收人员通过不还款联系其通讯录亲朋好友、移交专业催收部门,甚至辱骂、威胁、PS图片等手段对被害人施以心理强制。

该案34名被告平均犯罪年龄25岁,其中本科毕业被告人3名、大专毕业被告人7名,甚至有3名被告人为中共党员。经庭审调查,该案被告人多数通过网络招聘、朋友介绍等方式进入公司,入职时并不知晓所从事工作为犯罪,入职后受高薪所惑未能及时中止犯罪。

案例三:安阳文峰区法院审理的许某、杨某“套路贷”犯罪集团案

2017年2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杨某为实施犯罪,注册成立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而招募、纠集人员逐步建立起包括销售组、催收组、技术组、财务组等人员众多、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犯罪集团。

该集团为攫取非法利益,组织技术人员研发具有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网络贷款平台,并通过信息网络以“套路贷”的形式针对河南、浙江、河北等31个省份的2178所高校大学生实施网络贷款诈骗,诈骗金额达2200余万元。借款平台宣称无抵押、无担保、只需身份证即可贷款,但实际借款时会收取高额的利息、服务费、信息费等,并且借款到期后,该犯罪集团即会组织人员对逾期逾期被害人进行软暴力催收,并通过向其亲属、老师、同学进行电话滋扰、辱骂、恐吓或者散布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网络、淫秽图片等方式给被害大学生及周边群众造成心理强制。在该案经审理查明的73名被害人中,2名被害人因催收而被迫休学,3人因催收而停学外出打工还债,甚至有一名被害人因网贷公司催收而跳楼自杀。

特别提醒

从法院这些刑事案件中,我们不难发现,大学生犯罪主体范围逐渐扩大,且正向多样化、智能化方向发展,甚至一些学习优秀的“拔尖生”成为被告人的也不少见。犯罪类型主要表现为诈骗、“套路贷”等侵财案件,还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人身伤害案件,暴力犯罪和高智能犯罪并存,有的是在自己熟悉的校园环境中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这些不仅与大学生自身认知和心理有一定关系,他们年轻幼稚,思想单纯,生活阅历浅,识别能力低,容易受不良环境的诱惑,看问题肤浅,有的因不健康性格、情感、压力等影响,会产生逆反、虚荣、好逸恶劳等心理,极易诱发和产生大学生违法犯罪动机和行为。这就需要我们广大大学生、家长或相关管理部门的警惕和重视:一是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自尊自爱,培养高尚的情操,抵制极端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的思想。二是自觉学习法律、法规,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养成知法、懂法、守法的好习惯,别让大学生求职变成犯罪,从受害者转变成犯罪实施者,影响其前途和命运。三是做好就业指导和培训,提醒大学生在就职期间一旦发现“公司”违法犯罪线索和情形,及时报警,避免受到侵害。四是教育部门要加强监管,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在推荐就业过程中一定要审查好就业单位的资质和法律风险,为大学生成材培养筑牢坚强屏障。

原标题:《温县法院判例:大学生求职季,谨防涉嫌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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