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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平阳首次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资源损失赔偿

浙江生态环境
2021-01-11 21:06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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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由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平阳县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吴某某二人非法狩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平阳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获得宣判。该案为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后,温州市平阳县用好民法典提出生态资源损失赔偿的首例案件。

案情介绍

2019年11月14日,吴某刚与其母吴某英来到平阳县闹村乡某处山上,将9张捕鸟网整理后投入使用,非法猎捕野生鸟类。截至同年11月19日上午,两人共捕获鸟类39只,后于当日上午7时许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经鉴定,涉案被捕鸟类中1只为斑头鸺鹠,活体,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其余38只为白眉鸫,其中37只为死体,属于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用共计11100元。

斑头鸺鹠,图片来源自网络

平阳县检察院认为,吴某刚与吴某英的行为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遂予以立案调查。经依法公告后,该院向平阳县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案件审理

1月6日,平阳县法院依法组成7人合议庭审理该案。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刚、吴某英非法猎捕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名录的斑头鸺鹠及浙江省一般保护动物的白眉鸫,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连带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遂依法判决二人连带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用11100元,并在温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民法典设置了多条“绿色条款”,规范了平等主体民事活动与环境资源的关系,与此同时,对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提出了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绿色要求”。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非法占有。民法典在吸收了原有侵权责任法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等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在侵权责任编第七章系统性的规定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对该类侵权行为进行了规制。保护野生动物对于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随意猎杀会对生态系统造成难以恢复的破坏,我们应该提高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意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

来源 |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温州法院

原标题:《温州平阳首次适用民法典提出生态资源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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