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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专题丨【2020年浈江检察十大精品案件之三】毒粽子:蝇头小利惹祸端

2021-01-12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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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虎专题

损人利己法不饶,违法添加必受罚

案情回顾

晨跑喜买粽

初夏的早上,天朗气清,晨风微拂。黄某某和往常一样,打开了他经营的早餐店的门,把已经做好的包子、粽子等摆出来,等待着第一个顾客的到来。这时,一个正在晨跑的青年男子在他面前停了下来,说道:“老板,来两个粽子,口味和往常一样的。”黄某某应声“好勒靓仔”,并迅速拿起两个粽子装进塑料袋递了过去。青年男子一边接过一边随口夸道:“你家粽叶最近好剥不少啊,也更有嚼劲了,辛苦了。”黄某某笑答:“你们觉得好吃就行。”他不由回忆起,前些日子有个阿婆买粽子时跟他说这粽子不好剥,加点硼砂可以让粽叶与粽肉更容易分开了。之后他就去买了2斤硼砂回来,每天煮粽子时就加一点点进去,没想到还真挺管用。

店中现硼砂

2019年5月27日,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突然来到黄某某的早餐店里。工作人员说:“黄某某,5月9日韶关市食品药品检验所从你店里抽取的粽子现在检测报告出来了,经检验,你店里制作的粽子中含有硼砂,不符合食品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你现在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黄某某受惊般倒退了几步,心里直打颤。这时,他看到一旁的公安干警从隐蔽的角落里翻出一包白色物质(共1.74斤),他知道现在说什么都晚了,那正是他每天蒸煮粽子用来添加的硼砂。

公安查案情

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迅速开展侦查,查明黄某某在2019年5月7日至2019年5月27日经营其早餐店期间,为使粽叶与粽子不黏连,将非食用物质硼砂放入其用于蒸煮粽子的水里,并将通过此法制成的粽子出售给周边邻居和过路行人食用。经鉴定,制成的粽子中检出硼酸,不符合SB/T10377-2004《粽子》标准要求和食品整治办﹝2008﹞3号《全国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关于印发

<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的通知》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黄某某的行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检察提诉讼

讯问室内,黄某某耷拉着脑袋,检察官正在对他进行讯问。

检察官:“你共买了多少硼砂,已经使用了多少用于蒸煮粽子?”

黄某某:“大概买了两斤,每次只放一点点,就放了二两左右,还剩了一斤八两。”

检察官:“你店里的粽子怎么卖,在2019年5月7日至27日期间你销售了多少粽子,收入有多少?”

黄某某:“一般大的粽子卖3元一个,小的卖2元一个,一天大概四五十块钱,这期间大概卖了800多块钱。”

检察官:“黄某某,你是否认罪?”

黄某某:“我认罪,我家里有生病的父亲需要照料,希望对我从宽处罚。”

检察官:“黄某某,你无视国家法律,在生产、销售的粽子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同时,你的行为侵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我们检察机关将依法对你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你在受到刑事惩罚的同时,也将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你是否清楚?”

黄某某低下双眼,哽咽说道:“检察官,我认罪认罚,我父亲的病很严重,身边不能离开人,希望能对我从宽处罚。”

检察官叹了口气:“早知如此,何必当初,不能做的事不要做,害人害己!我们会依法对你进行处理。”

2020年3月11日,浈江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黄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并承担其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所得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8000元以及在韶关市级新闻媒体上公开道歉的民事侵权责任。

认罪吞苦果

庭审中,黄某某深刻认识到自己在食品中添加硼砂的社会危害,当庭自愿认罪认罚,表示愿意支付上述惩罚性赔偿金,在新闻媒体上发表赔礼道歉声明。庭审结束后,黄某某迅速履行了上述义务,公益诉讼请求得到全部实现。

鉴于黄某某销售掺硼砂的粽子时间短,硼砂使用量少,未造成严重后果,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及时履行了民事赔偿与道歉的义务,2020年4月30日,法院判决黄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接到判决书后,黄某某认罪服法,没有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检察官说法】

提高意识,注重食品安全

硼砂是常见化工原料,通常为含有无色晶体的白色粉末,易溶于水,常用作清洁剂、化妆品、杀虫剂等,硼砂毒性较高,若人体摄入过量,易引起多脏器蓄积性中毒。硼砂成人中毒剂量为1-3克,成人致死量为15克,婴儿致死量为2-3克。但由于在食品中添加硼砂在民间有着久远的使用历史,不少百姓对于硼砂的危害依旧认识不足。且由于硼砂有增加食物弹性、防腐、使口感更好的作用,一些商家为了增加食品的吸引力而加入硼砂,置政府禁令于不顾,轻者受到行政处罚,重者面临牢狱之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规定处罚。

法网恢恢,拒绝侥幸心理

一些犯罪分子认为,硼砂无色无味,只要不被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出,顾客是吃不出来的,就不会被人发现,殊不知,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但凡作案,总会留下痕迹,随时都有被有关机关调查的可能。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此敬请广大生产者和经营者守法经营,诚信为本,切莫为了蝇头小利,以身试法,最终身陷囹圄,后悔莫及。

公益诉讼,加大犯罪成本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某制作添加了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用于销售,损害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在没有其他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黄某某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为严厉打击该类犯罪,检察机关提出了惩罚性赔偿金的公益诉讼请求,以加大对被告人的经济制裁。被告人在承担刑事罚金的同时,还需支付其销售所得金额的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即卖得越多,赔得越多。一次重赔,不仅可以教育本案被告人,也可以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威慑、教育和预防的作用。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食品安全记心间,

不可疏忽和懈怠。

有毒有害要远离,

危害健康非小事。

损人利己法不饶,

违法添加必受罚。

触犯刑律陷囹圄,

侵害公益高赔偿。

文章来源:浈江检察

原标题:《小虎专题丨【2020年浈江检察十大精品案件之三】毒粽子:蝇头小利惹祸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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