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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法院适用《民法典》 调解首例离婚案件
2021年1月7日,兴隆法院依法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此案是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以来,兴隆法院首件适用《民法典》办理的案件。
据悉,当事人张某某与刘某两人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无生育子女,且因双方性格不合等原因,已分居两年,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当事人张某某遂在元旦后的第一个工作日,到兴隆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
法官王军芳受理此案后,进行了详细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王军芳法官根据双方的诉辩请求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了解到双方分居已两年,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子女、财产等均无纠纷。王军芳法官最终审查认为张某某起诉离婚符合《民法典》规定的离婚条件,为双方出具了民事调解书。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是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纳入法典,既满足了时代的需求,又解决了现实的问题,更好的弘扬家庭美德,展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0年以来,兴隆法院多次组织干警对《民法典》进行系统学习,要求全体法官严格贯彻落实《民法典》的各项规定,促进《民法典》在实际审判工作中的适用,让每位公民的法律权益得到保障,同时在诚信向善的法律正义里实现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原标题:《兴隆法院适用《民法典》 调解首例离婚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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