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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法院:执行“一案双解”,圆满解决离婚纠纷案

2021-01-12 14:29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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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州法院:执行“一案双解”,圆满解决离婚纠纷案

执行局 武亚琪

01

案情速递

该案源于一起离婚纠纷。

申请人李某(男方)与被执行人田某(女方)原系夫妻。后因感情不和,田某于2019年3月向深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1、李某同意离婚;2、婚生男孩李小某(2014年7月出生)由田某抚养,自2019年7月份开始,李某每季度末给付当季度孩子抚养费24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3、婚后购买的房产一套归女方田某所有,剩余购房贷款15万元由田某偿还,田某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27万元。

因田某未按时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李某于2020年4月27日向深州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田某给付其房产折价款27万元。该案立案受理后,经传统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除涉案房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执行法官多次与被执行人田某联系,但其拒不到庭,执行法官严肃告诉其拒不到庭的法律后果后,被执行人田某于2020年5月21日与其母亲张某一起到了法院。田某辩称现无力同时偿还涉案房贷并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以暂无法办理涉案房产过户为由,拒不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与此同时,其母张某情绪非常激动,表示在未办理涉案房产过户前绝不会给李某房产折价款,而且李某自离婚后未按时给付孩子抚养费。

02

了解背后隐情

当执行法官再次问田某,为何没有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田某开始支支吾吾。由此执行法官判断该案必定另有隐情,便开始劝导田某,引导其说出实情。田某感到了执行法官的善意,不再抗拒执行,她表示并非自己不想履行义务,她想办完涉案房产过户手续后再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但现因房贷没有还清无法办理过户,如果还清房贷,便无力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一时陷入两难。

03

巧定执行方案

了解到田某的真实想法后,执行法官考虑到此案不宜强制执行,便多次与田某沟通,了解到田某想用父母的房子贷款来先还清涉案房产的房贷,希望法院与李某沟通,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办理过户后再分期给付李某房产折价款。考虑到离婚纠纷双方矛盾较大,沟通不易,后续又可能产生孩子抚养费纠纷的情况。执行法官基于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希望通过该案将双方的纠纷和矛盾化解到最小的程度。通过以往的执行经验和慎重思考,执行法官想出了解决该案的新思路。田某从房产折价款中一次性把孩子18岁之前的抚养费全部扣除,将剩余房产折价款15万余元交至法院,法院给其一段时间想办法还清涉案房产的房贷并说服李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待办理完过户手续后,再将剩余房产折价款这15万余元房产折价款支取给李某,将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均降到最低,利益得以平衡。

04

耐心沟通,圆满执结

2020年7月6日,执行法官再次传被执行人田某到法院,田某对执行法官制定的执行方案表示赞同,表示如果李某同意,其三天之内便将折价款15万余元打至法院执行账户,但要求在办理完过户前,不要把15万余元的房产折价款发放给申请人李某。次日,执行法官传唤申请人李某到法院,李某表示同意该方案,但要求期限不能超一个月,一个月之后,无论是否办理完过户手续,均应发放房产折价款。综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执行法官于2020年7月13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执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1、李某同意田某从房产折价款中一次性将孩子抚养费全部扣除,并将剩余房产折价款15万余元于协议当天交至法院执行账户;2、田某在一个月内想办法还清涉案房产的房贷,李某配合田某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因田某原因未按时办理过户手续,法院将执行案款发放给李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田某当天将扣除抚养费后的剩余房产折价款15万余元打至法院执行账户。2020年8月13日,田某成功办理贷款,并于次日用贷款还清了涉案房产的房贷。2020年8月17日,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办理完毕,执行法官当天将15万余元房产折价款发放给申请人李某。

双方当事人均对执行法官表示感谢,感谢执行法官与深州法院将房产折价款及孩子抚养费问题一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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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最高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的理念,在该离婚纠纷案的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公正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了拍卖房产,维护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原标题:《深州法院:执行“一案双解”,圆满解决离婚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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