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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县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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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单县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判决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该案系单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审理的第一起案件!
案情速览
2015年,被告沙某某以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需要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孙某某借款9万元,并为原告孙某某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几经催要,被告沙某某拒不偿还。2020年11月17日,孙某某向本院提起诉讼。
2020年12月18日,我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上,原告出示了借据和证人证言以证明借贷关系。被告沙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中,被告沙某某违约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该案虽于2020年诉至本院,但《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第二条第一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修订生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院缺席判决被告沙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借款90 000元及诉后利息。
法条链接
1、本案的涉案借款本金90 000元如何认定?
根据《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8月20日修订生效)》第二条第一款:“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本案中,被告沙某某为原告孙某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本金为“玖万元”,结合证人证言和原告陈述,对涉案借款本金90 000元予以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民法典》及其相关司法解释施行以后,对本案的诉后利息如何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1月1日修订生效)》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本规定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以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案中涉案借款合同于2015年2月15日成立,而原告孙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至本院,就其主张的诉后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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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单县法院适用《民法典》第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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