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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心向暖,岁月不寒——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3万元
“感谢党,感谢法院对我的帮助,霍林河天气冷,但是我这心里太温暖了!”近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孙某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3万元,耄耋之年的孙某双眼含着热泪,激动地将手中的锦旗送到法官的手中,不住的表达着自己的感激之情。
2018年5月,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取孙某银行卡存款2.3万元,霍市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钟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同时退赔孙某违法所得2.3万元。2020年5月,孙某向霍市法院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线上、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财产,均未发现钟某有可供执行财产且钟某尚在监狱服刑,案件一时陷入僵局。
法官深入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孙某年事已高,无子女在身边照顾,且孙某是低保贫困户,家庭生活十分困难。为缓解孙某生活压力,执行法官积极联系孙某,告知孙某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2020年5月,孙某以生活困难为由,向霍市法院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经霍市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委员会讨论决定,给予救助申请执行人孙某国家司法救助金2.3万元。
国家有正义,司法有温度。司法救助是“一头牵着老百姓疾苦,一头系着司法关爱”的民心工程。霍市法院积极践行司法为民宗旨,用实际行动帮助涉诉困难群众,2018年以来,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22件24人,发放司法救助金37.14万元。下一步,霍市法院将继续探索建立更加开放、透明、便民的阳光救助机制,规范司法救助工作,加大对困难当事人的救助力度,提高救助比例和效率,及时有效的缓解当事人的困境,努力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司法温暖。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人民法院国家司法救助案件办理程序规定(试行)》,当事人因生活面临急迫困难提出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造成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其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陷入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7.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受害人陷入生活困难的;
8.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9.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罢访的,可以参照本意见予以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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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丨齐斓兰
编辑丨刘玲
审核丨史家伟
原标题:《人心向暖,岁月不寒——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2.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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