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旬阳法院执行局:“以租抵债”灵活执行成效显

2021-01-13 15:5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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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名下除一幢房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该房屋建设用地为集体土地,只能在符合条件的集体组织成员内部范围进行处置,遇到此种情况该怎么办呢?近日,旬阳法院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件中,灵活使用执行方法,对房屋实行强制管理,以房屋的租金收益来抵债,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赞同。

2018年8月,王某因陈某、鲁某夫妇迟迟不归还法院判决的3万元欠款,申请了强制执行。案件受理后,经调查了解到,陈某、鲁某在当地债务较多,后远去北京郊区种植大棚蔬菜,但种植失败,又增加了新的债务;同时了解到陈某、鲁某名下在旬阳县城关镇青泥社区三组有一幢房屋(四间四层,房屋为毛坯、且未入住),建设用地为集体土地,无其他任何财产。法院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并依法对陈某、鲁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9年,承办法官得知陈某、鲁某曾将涉案房屋以每年5000元租金出租给吴某后,电话联系陈某、鲁某确认房屋出租事实并向承租人吴某告知法院查封其所承租房屋的情况,同时向吴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吴某从2020年开始,将每年5000元租金交于法院指定账户,用于偿还陈某、鲁某夫妇向王某的所借欠款,旬阳法院于2020年1月9日将租金5000元转至到了申请人王某的账户。

吴某所承租房屋在2021年年初即将到期,承办法官在得知吴某不再续租后,立即前往房屋所在地,叫来承租人吴某到达现场,并电话联系到在外地务工的陈某、鲁某夫妇,经商议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原承租人吴某将涉案房屋钥匙交于申请人王某,由王某自行对房屋管理,尽快寻找承租人,用出租房屋的收益抵偿债务。在承办法官的见证下,申请人王某、原承租人吴某对涉案房屋及物品进行了查看,并办理钥匙交接手续。

旬阳法院执行局终致力于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坚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面对不同类型的案件,灵活运用执行措施,形成有效威慑,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新需求。

原标题:《旬阳法院执行局:“以租抵债”灵活执行成效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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