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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法院审结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2021-01-13 10: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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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6日,费县法院民二庭审结首例适用《民法典》判决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姜某从事板材生产生意,自2020年5月11日至2020年6月8日,被告张某三次购买原告板材,张某支付部分款项。2020年6月8日双方经结算后,张某为姜某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板材款陆万贰仟捌佰元 。张某2020年6月8号”。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张某一直推脱,姜某遂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张某送达应诉材料和开庭传票后,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张某拖欠货款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其欠款行为持续至《民法典》施行之后,本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支付原告姜某货款62800元。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费县法院 李君华)

原标题:《费县法院审结适用《民法典》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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