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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江法院2020年度十篇优秀案例之连载一

2021-01-13 11:4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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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2020年,迎江区法院共审结各类案5253件,我们在2020年度生效的5000余件案件中推选出十篇优秀案例,自即日起,本公众号将陆续推出以下优秀案例。

迎江区法院2020年度十篇优秀案例(排名不分先后)

1. 安庆诚信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前期已刊登)

——货运车辆车上人员身份及车辆使用状态的认定

承办人、 编写人:胡毅杰

2. 江燕平诉安庆市美家美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东盛装饰设计服务部、邵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提供劳务者提供劳务时受伤后的责任承担

承办人:潘小红 编写人:奚方颖

3. 原告黄列萍与被告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

——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承办人:曹志 编写人:曹志 刘晓霞

4. 林笋与安庆市弘立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德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陈强、安庆市齐盛化工有限公司、韩荣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

——执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实体权利。

承办人:方畅 编写人:杨丹丹

5. 碧桂园智慧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与凌坤、安丹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约定的物业费标准超出政府指导价如何认定?

承办人、 编写人:丁雯

6. 王建、张协滨组织卖淫,张士龙协助组织卖淫一案

——组织卖淫与容留卖淫的区别与认定

承办人、 编写人:周芸

7 方爱荣、童桂根、童荣财与安庆市红旗小区安居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案

承办人:顾正浪

8. 上海普研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姚以红劳动争议纠纷案

承办人:汪少文

9. 原告安庆市丰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泰鑫置业有限公司占有物纠纷案

承办人:王业长

10. 安徽地质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质爆破公司)诉望江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简称望江县自规局)行政协议案

承办人:李鹏

附优秀案例:

02

江燕平诉安庆市美家美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东盛装饰设计服务部、邵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

内容摘要

2019年5月1日邵珺将其所有的607室房屋室内装修装饰工程发包给安庆市开发区东盛装饰设计服务部(以下简称东盛服务部),东盛服务部以全包的方式承揽607室的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东盛服务部完成主体装修后,将保洁工作分包给安庆市美家美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美邦公司)。2019年12月4日,美家美邦公司因人手不够,让其工作人员联系人员共同完成607室的保洁工作,工作人员联系江燕平前往607室进行保洁,工资由美家美邦公司支付,因607室房屋系复式楼,进行保洁时尚未安装扶梯,工作中江燕平不慎从楼梯口跌落摔伤。案经审理,法院最终判决美家美邦公司、东盛服务部分别赔偿原告江燕平因此次事故发生的损失131382.38元和44494.12元。

关键词 劳务关系 承揽关系 侵权责任

裁判要点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件中,首先应明确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各自的义务,才能确定提供劳务者与接受劳务者的过错程度,继而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加公平原则划分各自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

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案件索引

一审: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802民初1339号(2020年11月10日)

基本案情

邵珺系607室业主,2019年5月1日邵珺(发包方,甲方)与安庆市开发区东盛装饰设计服务部(承包方,乙方)签订《家庭居室装修装饰合同》,约定:乙方以全包的方式承揽607室的装饰装修工程。安庆市开发区东盛装饰设计服务部(以下简称东盛服务部)完成主体装修后,将保洁工作分包给安庆市美家美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家美邦公司),2019年12月4日,美家美邦公司安排人员进入607室工作。因人手不够,美家美邦公司让其工作人员潘桂花联系人员前往共同完成保洁工作。潘桂花联系原告江燕平前往607室进行保洁,保洁人员日工资150元,原告江燕平的工资由潘桂花统一领取后支付给原告江燕平。因607室房屋系复式楼,进行保洁时尚未安装扶梯,工作中原告江燕平不慎从楼梯口跌落摔伤。原告江燕平受伤后被送往安庆市立医院住院救治,后在复合麻醉下行胸椎椎弓根螺钉复位和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于2019年12月23日出院,后期门诊复诊数次。原告江燕平共计花费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费用44875.99元,其中美家美邦公司支付医疗费2000元。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本院委托安徽信立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伤残等级、后期治疗费用及“三期”进行鉴定,该机构于2020年7月10日出具如下鉴定意见:1、江燕平外伤致胸12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3)、右跟骨粉碎性骨折,伤后已行手术治疗,目前右足弓结构部分破坏,其伤残程度评定为两个十级伤残。2、江燕平后期二次手术治疗费约15000元。3、江燕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分别评定为240日、120日、120日。因鉴定原告支付鉴定费1900元。

另查明,原告江燕平育有两子,长子2008年7月30日出生,次子2010年2月21日出生。

同时查明,美家美邦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家政服务、保洁服务等。东盛服务部于2015年1月14日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室内装饰装修、设计等。

裁判结果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作出(2020)皖0802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安庆市美家美邦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安庆市开发区东盛装饰设计服务部分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江燕平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31382.38元和44494.12元。二、驳回原告江燕平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关于责任承担主体。江燕平为美家美邦公司提供保洁劳动,美家美邦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原告江燕平在从事保洁工作中受伤,美家美邦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具体到本案中,原告江燕平对607室未安装扶梯的工作环境是知晓的,其作为保洁人员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性,而据证人潘桂花陈述“原告在找梯子的过程中从楼梯口跌落”,故原告江燕平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可以减轻美家美邦公司责任的承担。东盛服务部在未安装扶梯的情况下即将保洁工作分包给美家美邦公司,其明知安全隐患的存在而未采取防护措施,本案事故的发生与东盛服务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对原告江燕平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邵珺作为607室业主,其将607室装修工程发包给有经营资质的东盛服务部,双方建立承揽关系,邵珺与原告江燕平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原告江燕平的损害后果与邵珺无关。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确认美家美邦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东盛服务部承担20%的责任,原告江燕平承担20%的责任。

案例注解

一、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

1、接受劳务者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江燕平为美家美邦公司提供保洁劳动,美家美邦公司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江燕平在从事保洁工作中受伤,美家美邦公司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根据法律规定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2、提供劳务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原告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

3、分包人的责任。

东盛服务部将其承包的装饰工程中的保洁工作发包给美家美邦公司,东盛服务部作为发包人有义务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在作业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负有提示、设置警示标志,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

4、定作人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的解释》第十条: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邵珺将607室房屋发包个东盛服务部,东盛服务部具有经营资质,邵珺并无选任等过失,也与原告不存在事实和法律上的关联,原告的损害后果与邵珺无关。

二、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

本案中,美家美邦公司作为劳务者工作的组织者、监督者,应对提供劳务者的活动负有安全注意保护的义务以及为提供劳务者提供安全保障的责任,故美家美邦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江燕平对607室未安装扶梯的工作环境是知晓的,扶梯的缺失也是一种显性的不安全特征,其作为保洁人员应对此保持高度警惕性,而据证人潘桂花陈述“江燕平在找梯子的过程中从楼梯口跌落”,故原告江燕平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存在较大过失,可以减轻美家美邦公司责任的承担。东盛服务部在未安装扶梯的情况下即将保洁工作分包给美家美邦公司,其明知安全隐患的存在而未采取防护措施,本案事故的发生与东盛服务部的行为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对原告江燕平的损害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结合本案案情及各方过错程度,确认美家美邦公司承担60%的责任,东盛服务部承担20%的责任,原告江燕平承担20%的责任。

综上,本案涉及了劳务关系、承揽关系、侵权责任比例的划分,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原标题:《迎江法院2020年度十篇优秀案例之连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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