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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一手”帮助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男子获刑!
出狱后本应安分守己
却因没钱可用
为了赚取“好处费”
再度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从事起了“过一手”的业务
最终“二进宫”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被告人杨某被依法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杨某曾因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刑罚,2020年6月刑满释放后,因缺钱花,遂在微信朋友圈上发布了一条“没钱用了”的信息。杨某此前认识的网友“小陈”(另案处理)私聊杨某,自称手上有一些“不干净”的钱想请杨某“过一手”,每“过”一万元给予杨某一定的好处费。
2020年8月,被害人张某(化名)因玩网游共计被“小陈”骗走221463.99元,其中转入被告人杨某微信账户38055元,被告人杨某将该款提现至其绑定银行账户后,再通过支付宝转账给“小陈”指定的银行账户或者支付宝账户。
(图为被告人杨某使用的微信账号)
被告人杨某明知“小陈”是利用其身份信息绑定的微信、支付宝账户用于转移他人犯罪活动所得资金,其为了获取非法利益仍提供犯罪人所用。被告人杨某共计获取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020年8月26日,被告人杨某在浙江省温州市被沙县公安局抓获。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案件审理
经沙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程度,沙县法院决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来源: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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