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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局“斗酒”起争执,沙县一男子因故意伤害获刑!
异乡遇老乡
本是一件十分开心的事情
却因酒局“斗酒”产生不悦
认为对方替他人挡酒
是不给自己“面子”
酒过三巡后
越吵越激烈
最后竟对老乡“拔刀相向”
近日,沙县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刑。
案情回顾
2020年6月6日晚,被告人杨某与被害人刘某在沙县小吃城火锅店吃饭喝酒,饭后二人因喝酒琐事在火锅店门口发生争吵和冲突。二人被朋友们劝开后,被告人杨某离开火锅店返回到汽车上时,因不满被害人刘某踢了其一脚,越想越气,看见了副驾驶座储物盒内有一把以前购买的水果刀,遂拿起水果刀返还火锅店欲找被害人刘某讨要说法。
(图为杨某指认犯罪现场)
(图为杨某故意伤害他人使用的匕首)
但此时刘某已经离开火锅店,被告人杨某寻找刘某无果后,遂往回走,在沙县小吃城大门口附近发现了被害人刘某,遂持水果刀朝着刘某冲去,一旁随行的朋友紧紧将杨某拦住,刘某见状用拳头击打杨某,杨某更加气愤,遂用水果刀的正面朝刘某的身体从下往上划去,又朝刘某的胸部位置胡乱挥舞,造成被害人刘某面部,腹部等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重伤二级。
(图为案发现场地面上的血迹)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杨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沙县法院决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
温馨提示
喝酒莫贪杯
人一旦醉酒
就难以控制自己
酒后冲动行事触犯法律
最终换来的将是法律的制裁
来源:沙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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