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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普法】散播涉疫情网络谣言?适用于网络造谣者的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2021-01-14 09: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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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社会高度关注、群众高度关切。但仍有极个别网民不顾社会大局和事实真相,通过网络编造、传播、散布涉疫情不实信息,在社会造成一定负面影响。

典型案例

1、威县一男子微信发布不当言论被拘留

1月8日,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在微信群中发布针对南宫人民的不当言论。经查,违法嫌疑人梁某系大货车司机,因疫情不能外出,心生怨恨,遂在微信群中发布针对南宫人民的不当言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梁某已被威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

2、信都区一男子利用微信群编造并散播谣言,被邢台警方拘留

1月5日,邢台市信都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网上虚构散播谣言,造成部分群众心理恐慌。信都公安分局立即责成南小汪派出所展开调查,于当日19时将嫌疑人董某抓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嫌疑人董某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

3、平乡县2人因编造散布涉疫谣言被处罚

1月6日晚,一份注有“王某瀚核酸检测结果呈阳性”的检测报告单图片在微信群转发,引发网民关注,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经查明:王某翰在拿到其本人核酸检测报告单后,将报告单发给陈某,让陈某使用PS修图软件进行修改,并发布到快手平台。平乡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违法行为人王某瀚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陈某系未成年人,且对王某瀚发布虚假信息不知情,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南和警方查处1名散布谣言网民

1月8日,南和区委网信办发现一网民在微信群中传播“急报,邢台新增12例”的谣言。经询问,李某对在微信群中散播虚假疫情信息的行为供认不讳,并表示十分后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南和区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李某予以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

适用于网络造谣者的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网络造谣 面临多重法律问责

网络造谣需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网络造谣侵犯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等,按照新实施的《民法典》第179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

网络造谣需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况: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规定,散播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网络造谣需要面临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如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账号发布专业领域信息 平台需核验

网络谣言中,既有网民随意发帖的行为,同时也反映出网络平台在内容发布和审核过程中存在的漏洞。

日前,国家网信办面向社会发布征求意见稿,拟对网络账号发布卫生、教育、司法等信息进行核验,强化网络平台责任。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于2017年10月8日起实施,明确“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设置便捷举报入口,健全投诉举报渠道”,以此打击网络不实信息。

去年10月1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了《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中,增加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对申请注册从事经济、教育、卫生、司法等领域信息内容生产的公众账号,应当要求用户在注册时提供其专业背景,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获得的职业资格或服务资质等相关证明材料,并进行必要核验。”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专业领域的信息发布增加网络平台的核验,旨在加强信息发布的前置审核,减少不实信息“先传播再举报”而造成的不良影响。通过主体资质认定的方式来认定责任,比如说司法、教育、卫生,都得需要特别的认证才可以。比如说按照我们国家关于互联网时政新闻的相关的规定的话,发布时政类新闻必须得是一类网站,得有相关的资质才可以。

此外,在此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还明确了十种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不以真实身份信息注册,或注册与自身真实身份信息不相符的公众账号名称、头像、简介等,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内容,引用或捏造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等。

(来源:河北网信管理执法)

原标题:《【网信普法】散播涉疫情网络谣言?适用于网络造谣者的法律法规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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