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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 南乐县法院敲响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案件第一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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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恩教师节!
会议现场——
《民法典》
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近日,南乐县法院韩张法庭审结两件涉农民工工资案,该两案件是《民法典》生效后南乐县法院首次适用《民法典》审结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4月,原告杨某某、冯某发均受雇于被告冯某辉从事会展加工工作,被告未能支付二原告用工、加班产生的劳务费3110元、12050元,二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分别将被告诉至本院。
审理过程
2021年1月4日,原告杨某某、原告冯某发分别起诉被告冯某辉偿还农民工工资,南乐县法院依法受理后,由韩张法庭陈宏飞法官公开开庭审理了该两起案件,当庭查清案件事实后于当日对该两起案件进行了宣判,依法对两位原告起诉的要求支付工资的诉求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条【合同编的调整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七条【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
典型意义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而庞大的群体,我国有3亿左右的农民工活跃在国家经济建设的各行各业,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农民工权益保障既是重要的民生问题,又是关乎社会和谐稳定的社会问题。《民法典》作为一部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权益为宗旨的法律,肩负着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推进农民工市民化的重要使命。
该两起案件的审理,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实施以来,南乐县法院适用新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最早的案件,敲响了全面适用《民法典》的“第一锤”,在我院适用《民法典》的道路上有着里程碑的意义。南乐法院也将充分运用好《民法典》这个利器,更好地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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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韩张法庭 王高洋
原标题:《《民法典》为农民工权益保驾护航 | 南乐县法院敲响适用《民法典》审理民事案件第一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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