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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因疫情无法如期出游,前期交纳的旅游费能退吗?

2021-01-14 19: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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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长宁县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刘某、赖某等人于2020年1月向长宁某旅行社缴纳旅行费若干元,原定于2020年2月底、3月初组团到华东五市旅游,后因疫情影响,原定时间不能出行,双方重新协商出行时间未果,刘某、赖某等人要求旅行社退回已交旅游费用,双方就退还费用产生争议,刘某、赖某等人遂起诉至长宁县法院。

经法官调解,旅行社如数退还了刘某之前交纳的旅游费用;退还了赖某等人部分旅游费用,剩余部分作为预存款存在旅行社,赖某等人及其亲朋好友可以随时一次性消费或抵扣,不限期限。

2019年至今,长宁县法院共受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案件22件,经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协商,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多数案件当事人与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仅2件案件当事人未达成调解,法院将择期依法判决。

法官说法

张敏法官

三级法官

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

因受疫情的影响,大量的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由此导致旅游合同纠纷数量激增。2020年7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依法妥善化解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在办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积极地引导原被告双方变更旅游合同,比如延期履行合同、替换为风险低的旅游产品、将旅游合同转让等方式。在双方坚持解除合同的情况下,法官还可以继续对退还的旅行费用组织双方进行协商,本着互谅互让、共担风险、共渡难关的原则,积极引导双方协商和解。对协商不成的案件,法院将依法及时审理判决,对旅游者主张的退还费用标准,应当扣除旅游经营者已经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对此旅游经营者应当提供其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旅游经营者提出的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法院不予支持。

原标题:《【法官说法】因疫情无法如期出游,前期交纳的旅游费能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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