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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说你想要逃?偏偏注定被抓到! 三十多年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

2021-01-14 17:5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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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故意伤害他人致其死

逃亡三十多年

时间再久、逃得再远

最终也都逃不过法网

“你说你,想要逃,偏偏注定被抓到”

是什么原因让他做出伤人致死的行为呢?

下面就带你了解案件的经过

1988年9月10日,风华正茂的曾某球和曾某军、曾某连等人一同前往沙埔镇沙埔街广播站录像厅看录像,在80年代,录像厅是较为盛行的休闲娱乐方式,自然也聚集了很多的年轻人。

本来该是愉快的一天,却因为在观看录像的过程中,坐在后排的陈某章把脚搭在曾某球的椅子上,引起曾某球的不满,两人发生争执,随后一起出到录像厅门口打斗。

如果两人能在此时冷静下来,握手言和,化干戈为玉帛,也许两个人会有精彩的人生。但年轻气盛的他们,却让事情的走向无法控制。

在两人打斗的过程中,陈某章先用扁担打曾某球,曾某球遂用随身携带的小刀捅伤陈某章的左胸部,陈某章被捅后跌倒在地上,曾某球当场被群众抓获,但曾某球挣脱逃离现场。陈某章被陈某康送往柳城县人民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在随后的三十多年里,曾某球辗转逃往海南、广东等地化名生活,逃避法律的制裁。经过警方多年努力,于2019年7月在珠海将曾某球抓获。

因一点口角闹出命案

实在是不应该!

伤害他人致死再逃亡

更是错上加错!

最终还是要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

接受法律的审判

该案由柳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曾某球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应依法惩处。关于被告人曾某球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证据不足,被告人因被威胁、恐吓的情况下签的供述笔录,不能用作定案的依据,提出被告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解意见,经查明,被告人曾某球归案后,并没有受到刑讯逼供,其前后供述的内容基本一致,且与证人曾某军、曾某英、罗某连等证人的证言相吻合,足以认定被告人曾某球用刀伤害被害人陈某章致死的事实。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该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以采纳。由于公安机关提供被告人曾某球户籍证明材料中,被告人的出生时间均有涂改过,而多位证人的证言均能证明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岁,依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对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是未成年人,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由于本案因被害人搭脚在被告人坐的椅子上的不礼貌行为引起,且被害人拿扁担先打被告人,故辩护人提出被害人存在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等,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曾某球从轻处罚。依照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及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曾某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未成年犯罪】已满十六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四十岁不满十六岁的人,犯杀人、抢劫、放火、惯窃罪或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岁不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件到此本应告一段落,但是被告人曾某球不服,提出上诉。

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某球,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小编寄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与他人有不同意见或者产生矛盾是非常常见的,我们要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要把不愉快情绪上升至肢体冲突,更不能一时激愤做出伤害他人的行为;与此同时我们也要约束自己的行为,在公共场所要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避免做出不礼貌的行为引起他人的不满。只有大家都心怀宽容,为他人着想,才能营造和谐友爱的生活环境。

作者:韦文武、黎旋

原标题:《你说你想要逃?偏偏注定被抓到! 三十多年机关算尽仍难逃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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