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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毒瘤 优环境 促发展(二)

2021-01-15 10:25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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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全省各级法院紧盯目标要求,精心部署安排,强化工作措施,奋力攻坚克难,如期高质量完成了“案件清结”和“黑财清底”任务,为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贡献司法力量,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近日,省法院发布了10起典型案例,梳理总结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成果和经验。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四

打掉扶贫路上的“拦路虎”

——刘登榜等人涉恶案

【基本案情】

2002年,南漳县巡检镇小漳河村与沉河滩村合并为小漳河村,小漳河村原一、二、三组合并为小漳河村三组,组长由村干部兼任。2007年,刘登榜召集向瑞华、刘太福、王支印、王支先及小漳河村民王支俊等人商定成立了“九人小组”,由该小组管理在小漳河村原三组土地建房、打井、修路、砌墙等事务,并印制了规章制度张贴在小漳河街道。2009年前后,王支俊等四人先后退出“九人小组”,最终形成了以刘登榜、向瑞华、刘太福、王支印、王支先为固定成员的“五人小组”。

2009年7月17日,“五人小组”召集小漳河村原三组部分村民召开家主会,并牵头制定了《小漳河村原三组维护权益、保护资源决议》,规定所有占用原小漳河三组土地的建房户(包括已建好居住者)按每平方米20元至50元标准向“五人小组”交纳“土地占用费”。若不主动交纳土地占用费,“五人小组”则纠集原三组村民采取滋扰、纠缠、哄闹、静坐、回填地基等方式阻扰施工,逼迫建房户交钱。

2007年11月至2015年10月,“五人小组”采取上述方式向19名建房户收取“土地占用费”。另外,“五人小组”还实施了私自出卖小漳河村原三组会议室、向村委会索要出卖村小学的补偿款和砖厂租金等违法行为。2018年6月,南漳县巡检镇政府在小漳河村三组建设扶贫安置房需占用三组的土地,小漳河村委会分别与“五人小组”成员刘太福、王支印签订土地补偿协议两份。2007年至2018年期间,“五人小组”通过以上违法行为共获利146743元,上述钱款由“五人小组”共同商定分发,支出路费、参与闹事村民费用后,剩余钱款按人数分配给小漳河村原三组村民。

【裁判结果】

根据该恶势力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南漳县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刘登榜、刘太福、王支先、王支印、向瑞华犯寻衅滋事罪,且系恶势力犯罪,分别判处5名被告人七年至五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宣判后,刘登榜、刘太福、王支先、王支印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诉。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实践中,农村黑恶势力的手段越来越高明,方式越来越隐蔽,他们作案手段不再以暴力手段横行乡里、称霸一方,而是以成立所谓的“村民自治小组”的方式欺压残害百姓、肆意敛财。本案即是一起铲除脱贫攻坚路上的“绊脚石”,扫除农村“村霸恶势力”的典型案例。刘登榜等“五人小组”长期把持小漳河村的基层政权,在国家全面启动精准扶贫工作后仍不收手,甚至利用宗族势力阻挠小漳河村异地搬迁扶贫安置房的施工,违法向政府索要“土地占用费”,阻碍了脱贫攻坚的进程,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人民法院通过依法严惩扶贫领域的黑恶势力,有利于确保打赢脱贫攻坚战继而推进乡村振兴,提升农民的幸福感。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五

斩断伸向高铁建设领域的黑手

——张先林等人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

【基本案情】

武汉高铁训练段是全国乃至全亚洲唯一一所高铁司机培训机构。张先林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以武汉高铁训练段周边何刘村村民为主。该组织多次在武汉高铁训练段建设工地,采取打砸设备、恐吓威胁等手段阻扰正常施工,实施寻衅滋事4起、敲诈勒索2起、强迫交易6起、故意伤害、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故意损毁财物各1起和违法事实6起,触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7个罪名。

【裁判结果】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武汉铁路运输法院以犯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者、领导者张先林,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五年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65000至10000不等;追缴和责令退赔黑财500余万元。宣判后,张先林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武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国铁路系统首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2014年至2018年,武汉高铁训练段运营期间,张先林等人通过把持基层政权,严重削弱基层组织,在何刘村社会管理、当地建筑施工行业和武汉高铁训练段形成非法控制。该组织采取围堵道路、阻拦施工、扣押作业车等方式,向高铁训练段及其业务承包方施加压力,破坏生产经营,强揽维修工程,强迫高铁训练段安排学员到村办企业蛟龙山庄住宿。2018年,武汉高铁训练段二期工程开工后,该组织为强揽施工设备租赁业务,将施工方东方国泰劳务公司的挖机砸损,并对挖机司机进行人身威胁。其间,该组织还通过恐吓威胁手段阻拦施工,对占用何刘村土地施工的其他单位进行滋扰。该组织的上述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重点单位武汉高铁训练段的管理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秩序,对高铁从业资格培训和对外交流造成严重干扰,在国际国内高铁从业人员中造成极坏影响,严重影响高铁发展和国家形象。该案一二审判决后,高铁训练段和相关施工方都反映相关市场秩序和教学培训周边环境均得到有效净化。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六

铲除“套路贷”团伙

有效化解金融风险

——范国斌等人

“套路贷”涉恶案

【基本案情】

2008年7月11日,被告人范国斌以其妻子的名义注册成立湖北瑞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泰公司),经营范围主要为投资管理、投资咨询等,后范国斌未经批准,公开宣传并建立上线运营“0719无忧贷”网络平台,向21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1.13亿元,并用吸收来的存款向346名借款人非法高利放贷8720万元,造成96名投资人实际损失共计3361万元。在高利放贷前,范国斌会指定专人进行下户考察、资产评估,并要求借款人以房产或车辆抵押,利用借款人急需用钱的心理,使借款人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委托其员工处置房产的委托书并进行公证,分笔放款并通过制造资金走账流水、恶意垒高借款金额,使借款人一步步走入其设定的套路。范国斌还从社会招募人员并组织催收,采取言语威胁或纠缠、滋扰、哄闹、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催债,通过堵锁眼、换锁等方式强行将被害人从其住处赶出。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长期实施多种违法犯罪活动,对20余名被害人共实施诈骗类犯罪12起、对12名被害人寻衅滋事40起、非法侵入住宅10起、敲诈勒索1起,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裁判结果】

根据该恶势力人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7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首要分子范国斌,判处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对其余16名被告人及单位判处八年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或单处50万元至1万元不等的罚金,违法所得依法全部予以追缴、责令退赔。宣判后,该案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近年来,通过“虚增债务” “收取高额费用”等方式侵占财物的“套路贷”已成为黑恶势力常用手段。本案以范国斌为首的恶势力集团,成员人数多达17人,且分工明确,向217名投资人吸收存款1.13亿元,造成96名投资人实际损失3361万元。在高利放贷后,恶意垒高借款数额,软暴力“催收”,多次实施诈骗、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犯罪,严重影响他人生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案的成功审判,不仅依法打击了“套路贷”犯罪,还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利,规范了金融秩序,化解了金融风险,提高了广大群众的对“套路贷”的认识和金融风险防范意识。

扫黑除恶审判案例之七

重拳打击“以毒养黑”犯罪

坚决铲除“以黑护毒”组织

——陈军等涉黑涉毒犯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军幼年丧母,其高中毕业后便混迹社会。之后因吸食毒品及寻衅滋事被治安拘留或被判刑。2016年7月27日,陈军刑满释放后纠集被告人刘海、吕永华、高武等一众社会闲散人员一起吸食毒品并实施寻衅滋事、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活动,致1人轻伤、1辆保时捷轿车损毁,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8年2月,陈军策划并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贩毒活动,从中谋取不法利益。陈军安排刘海、朱彪二人负责经营、协调与管理,甘萌、刘紫阳等人具体实施,在运营中根据需要不断吸纳与更替有关组织成员,并通过暴力手段恐吓、打压“同行”以扬名立威,扩大贩毒规模以强占“市场”份额,逐步形成了以陈军为组织、领导者,刘海、朱彪为骨干成员,刘紫阳、甘萌及被告人黄俊杰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殷远航、汪超、卢映慈、张明聪、吕永华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军要求组织成员必须忠诚,不许谋私利、报假账等不成文的规定,如果违反就予以轻则打骂、重则开除,而且在场人员都必须动手责罚,以示惩戒并警示他人。该组织内部分工明确、犯罪方式独特,采取设置专用“业务手机”,每天24小时不间断值班贩毒及送货上门的方式谋取巨额利益。截止2018年12月,该组织贩卖甲基苯丙胺类毒品共计约5.4公斤左右,所获收益用于发放工资、供养组织成员日常吸食毒品、购置作案工具、统一服饰、就餐、医疗等,以控制组织成员并支持该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该犯罪组织非法持有枪支1支。为打击报复他人,实施故意伤害犯罪1起,致1人重伤。为帮助他人解决债务纠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1起,致1人轻伤。为维护不法毒品交易、报复与恫吓他人,实施寻衅滋事犯罪2起,致1人轻微伤,其中持枪作案1起。该组织通过暴力手段兼并和打压其他毒贩,形成了以毒养黑、以黑护毒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荆州市特别是洪湖当地称霸一方造成恶劣影响,垄断了洪湖市中心城区地下毒品“零售市场”,形成一家独大、非法控制的格局,严重扰乱并破坏了上述地区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

【裁判结果】

根据该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敲诈勒索罪对本案1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对组织、领导者陈军,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对该组织骨干成员、积极参加者和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没收犯罪工具;收缴全部毒品并对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宣判后,16名被告人全部服判,不上诉。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报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该院(2020)鄂10刑初3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陈军的死缓刑判决。

【典型意义】

陈军等人涉黑涉毒案系我省法院审理的首起涉毒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该案中,组织者、领导者陈军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策划并组织实施较大规模的贩毒活动。“以毒养黑,以黑护毒”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最大特点。庭审中,通过以案释法,明法析理,16名被告人全部认罪认罚。该案的成功审判,强有力打击了以陈军为首的涉黑毒品犯罪嚣张气焰,彰显了法治的公平正义,净化了社会环境。

原标题:《清毒瘤 优环境 促发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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